住家周遭公園被拉封鎖線 高雄男「點火解封」驚動警消

高雄朱姓男子看到家從小玩到大的公園溜滑梯被拉上封鎖線,喝完酒後拿打火機點燃黃色封鎖線,結果火勢卻延燒,差點燒到公園器材,火勢撲滅後,警消在現場扣得作案用打火機,循線逮到涉嫌縱火的朱男,但法官認爲火勢僅燃燒封鎖線,並無致生公共危險疑慮,判朱男無罪。

判決指出,前年12月3日晚間11時許,小港分局員警巡邏經過小港區平和東路與平和南路口公園時,看到公園內竄出火光,員警隨即停車,並通報消防人員到場滅火。

警消撲滅火勢後,在現場扣得作案用打火機,循線查緝涉案的朱男到案,檢警偵訊時,朱男否認要燒燬公園,稱他從小就跟家人在公園散步,看到遊樂器材被拉封鎖線,以爲設施要拆了,覺得難過才用打火機燒壞封鎖線,想要把封鎖線拆掉。

朱男還強調,他有在現場確認火勢沒有延燒才離開,並沒有要縱火燒燬公園設施,但檢方不採信,偵結後依放火罪起訴朱男。

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爲,放火罪構成要件爲除須具備放火燒燬物品之故意外,還要具備「致生公共危險」,依一般社會通念,須有延燒至目的物以外之物的狀況,若未生具體公共危險,自難論以該罪。

法官依據目擊證人證詞及警方說法,認爲火勢僅在封鎖線燃燒,員警也沒有上前撲滅,等到消防人員抵達時,火勢就自行熄滅;另依據現場燃燒後狀況,遊樂設施僅有燒融的殘屑掉落於平臺上,本體無明顯燃燒現象,燒痕侷限於「溜滑梯平臺」處附近。

法官認定,朱男點燃黃色封鎖線,但遊樂設施本體無明顯燃燒現象,顯見造成火勢不大,周遭也無易燃物品延燒,且未產生濃煙,與放火罪客觀構成要件有別,判他無罪。

朱姓男子發現從小玩到大的公園設施被上封鎖線,想要點火解封,火勢卻大到驚動警消,所幸併爲延燒,朱也被判無罪。取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