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力門將因未帶身份證缺席比賽:球隊點球告負,俱樂部起訴其退還報酬並賠償

開賽後,趙某完成了第一階段的三場比賽和第二階段的一場比賽,領取了7500元報酬及500元獎金。但在參加第二階段對戰自貢的比賽時,趙某因未攜帶身份證而未被獲准參賽,這場比賽球隊最終告負。今年4月,俱樂部將趙某起訴至綿陽涪城法院,要求趙某退還報酬並賠償損失。

近日,經法院調解,趙某當庭向俱樂部退還報酬7500元,俱樂部放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認爲,趙某缺賽系其未攜帶身份證所致,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皆違反約定,均應承擔違約責任,應按照合同約定退還所有比賽報酬。

門將缺賽球隊最終告負

俱樂部起訴:返還報酬並賠償

去年,綿陽某足球俱樂部依據相關通知要求,報名代表綿陽參加四川省業餘足球聯賽。

同年10月28日,俱樂部與趙某簽訂《足球比賽協議書》,約定俱樂部聘請趙某代表俱樂部組建足球隊從事訓練、參加比賽,按正式比賽2500元/場支付報酬,並約定若違反比賽規定,對俱樂部造成損失,扣除所有比賽報酬並追究責任。

開賽後,趙某完成了第一階段的三場比賽和第二階段的一場比賽,領取了7500元報酬及500元獎金。2023年11月18日,在參加第二階段對戰自貢的比賽時,趙某因未攜帶身份證而未被獲准參賽。該場比賽,球隊最終以失敗告終。

俱樂部稱,該場比賽最終因點球大戰中輸球而敗給對方,趙某作爲球隊主力守門員故意缺賽,俱樂部只能安排其他實力相對薄弱的守門員參賽,直接影響了比賽成績。今年4月,俱樂部提起訴訟稱,趙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訴請其退還8000元,並賠償俱樂部爲此次聯賽支出的全部費用。

經法院調解門將退還報酬

俱樂部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庭審中,趙某認爲,比賽前,自己的身份證交由好友代辦公司登記手續,並非惡意缺賽,且比賽失敗並非其未上場所致。

那麼,球隊輸掉比賽,是因爲趙某故意缺賽導致嗎?

綿陽涪城法院認爲,無論是主觀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存在違約情形,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趙某缺賽系其未攜帶身份證所致,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皆違反約定,均應承擔違約責任,應按照合同約定退還所有比賽報酬。

對於球隊來說,主力球員缺賽可能會對戰術部署及球隊整體競技狀態產生影響,但足球比賽作爲一項團體競技運動,比賽結果受球員技術及狀態、團隊協作能力、對手實力、戰略戰術、環境等多種因素影響。因此,即便趙某爲主力球員,其缺賽並不必然導致輸掉比賽,僅可能是輸掉比賽的原因之一,只是其中的原因力難以界定。

對於俱樂部而言,無論比賽結果如何,球隊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等各項開支均爲必要開支,俱樂部因落敗而將聯賽全部支出主張爲趙某給其造成的損失,於法無據且於理不符。

近日,經法院調解,趙某當庭向俱樂部退還報酬7500元,俱樂部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在體育運動已高度商業化的今天,運動員基本都簽有合同,違約不僅會承擔高額金錢損失,還可能影響自己在業內的風評。因此,運動員除應遵守比賽規則外,還應樹立契約精神,最大程度防範自身風險。

周蘭蘭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

編輯 張莉 責編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