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外賣爲隔夜飯 缺乏證據未獲支持
法治日報記者 王瑩
法治日報通訊員 陳立烽 何勇
2024年6月,田某通過外賣平臺在某小吃店點了一份豬腳飯套餐,外加2元錢的米飯。支付時,他用了一張平臺的15元優惠券,實際支付了14.8元。
收到外賣後,田某將外賣拆封,並用筷子在豬腳飯、米飯中翻動,認爲外加的米飯屬於隔夜飯,要求店家退款。協商未果後,田某訴至法院,主張某小吃店應退還已支付的14.8元現金以及15元優惠券共計29.8元。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田某通過外賣服務平臺向某小吃店訂購豬腳飯和米飯,雙方由此建立了餐飲服務合同法律關係,應受法律保護,但田某認爲豬腳飯及附加米飯屬隔夜飯,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本案中,田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小吃店提供的豬腳飯屬於隔夜飯或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安全標準,其請求某小吃店退還餐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同時,田某通過平臺消費,平臺贈送的15元優惠券系平臺行爲,其訴請由某小吃店一併返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庭後表示,當消費者通過外賣平臺點餐遇到食品問題時,要及時與商家聯繫,反映情況並要求解決問題。消費者還可以向平臺投訴要求平臺介入處理。通過平臺也無法解決時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情況。在與商家、外賣平臺、有關部門溝通解決無果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遇到此類問題時,要及時保存相關證據,包括網絡訂餐憑證、保存異物照片、保存外賣包裝等,有條件的情況下還要保存證據原物,避免因證據缺失陷入維權困局。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