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真楷快評》薛瑞元難道要宣告食安法除罪化?

美豬標示洗產地,衛福部長薛瑞元12日說,標示不實是詐欺,不代表食安有問題。(圖/本報系資料照)

美豬造假標示洗產地,衛福部長薛瑞元說,《食安法》雖然規定標示不實要處罰,但標示不實是詐欺,不代表食安有問題。問題是,《食安法》既然針對食品標示設有規範及罰則,就代表「標示不實即有食安風險」;薛瑞元身爲主管機關首長,卻將食安問題推給《刑法》詐欺罪處理,這不僅是「竹篙湊菜刀」,更形同是宣告「食安法除罪化」。

美國豬肉之所以爆發「洗產地」問題,究其根源,就在於2021年蔡政府開放美國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來臺時,以「避免妨礙臺美經貿」爲由,反對進口肉品標示是否含有萊劑。這項決策落實到市場後,民衆礙於無法辨識貨架上的美國豬肉是否含有萊劑,自然而然消極抵制、避免購買。

這樣的消費心理,看在不肖肉品業者眼裡卻成了「商機」。因爲,美國豬肉因爲具備價格優勢,讓廠商得以用較低廉的價格進貨;接着,既然消費者聞美豬色變,那就直接換標籤、洗產地,魚目混珠成「加拿大」及「英國」,以謀取價差的極大化。

因此,所謂的「美豬洗產地」,是早就可以預料到的結果,亦是政府反對進口肉品標示萊劑的必然惡果。

既然破網是在所難免,那麼,能保護民衆餐桌被萊豬入侵的方法,就是期望《食安法》能扮演彌補破口的最後一道防線。

依據《食安法》第一條規定,「爲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換言之,《食安法》就是爲維護食品安全而生,其所制定的60條條文,自然也是爲此目的而存在。

關於食品標示規範,則在《食安法》第28條揭示着,「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若有違反,其罰則也訂於該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

從法理而論,食品標示不實,就有違安全規範;違反安全規範,就有食品安全的風險。簡單說,就是「標示不實代表食安可能有問題」,因此必須處罰。否則,《食安法》又何必多此一舉,針對標示造假多所着墨、訂定罰則?

令人心寒的是,《食安法》的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爲了甩鍋蔡政府一手造成的美豬洗產地,竟將《食安法》明訂的標示不實推給《刑法》的詐欺罪,企圖藉此基礎,建構「業者詐欺不代表食安有問題」的謬論。

業者有無詐欺是一回事,但依法而論,標示不實就是代表食安可能有問題,這是一碼歸一碼的兩件事,薛瑞元怎能像是「美豬洗產地」一般,硬是把《食安法》對食安的規範洗成《刑法》?這不僅有欺騙民衆之嫌,更凸顯主管機關在《食安法》上的丟盔棄甲。

此例一開,未來中央與地方的衛生機關,還能用《食安法》這把尚方寶劍來處理不肖業者的錯誤標示嗎?

可以想見,薛瑞元爲了替蔡政府擋子彈,顯然已是無所不用其極,什麼邏輯不通的話都說得出口。只是,這次他的發言,恐怕已替臺灣的食安埋下後患無窮的不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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