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這些行爲明確構成襲警罪,撕咬掌摑民警或襲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襲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天發佈,共13條,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司法解釋明確,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具有實施撕咬、掌摑、踢打、抱摔、投擲物品等行爲,造成輕微傷以上後果的;或者實施打砸、毀壞、搶奪人民警察乘坐的車輛、使用的警械等行爲,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
同時指出,與人民警察發生輕微肢體衝突,或者爲擺脫抓捕、約束實施甩手、掙脫、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爲,危害不大的,或者僅實施辱罵、諷刺等言語攻擊行爲的,不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
依據司法解釋,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具有殺傷力的工具的;駕駛機動車撞擊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車輛的;以及其它嚴重暴力襲擊行爲,這些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均屬於刑法規定的“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司法解釋明確實施襲警犯罪從重處罰情節,包括造成人民警察輕傷的;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犯罪嫌疑人脫逃、關鍵證據滅失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的;糾集或者煽動多人襲警的;襲擊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其它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