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元宇宙中之智慧財產佈局
雖然目前尚無在元宇宙主張智慧財產權之案例,但因電腦遊戲產業已長期蓬勃發展,在虛擬世界已累積了不少行使智慧財產權的案例。Take Two公司推出的摔跤遊戲模擬真實的WWE摔跤比賽,裡面角色也均爲真實世界的摔跤選手,其中一虛擬人物身上呈現真實人物的刺青。刺青師對Take Two公司提告侵害刺青著作權,美國法院駁回被告主張之各種階段性答辯,案件目前仍在審理中。悍馬公司也對暴雪遊戲公司提告,主張其遊戲中坦克車與悍馬公司坦克車極爲類似,而侵害其商標及商品外觀權利,案件之主要爭點爲此應用方式是否爲商標的裝飾性使用而不構成侵權。法院通常肯認權利人對虛擬世界事務行使智慧財產權,依循相同脈絡,實體世界的商標權利也應及於元宇宙。
下一個問題則是在元宇宙保護自身權利該如何申請商標?商標的權利範圍爲其形象與註冊項目之複合體。舉例而言,甲公司的LOGO獲准註冊商標於第3類別化妝品,除非該LOGO是著名商標,否則保護效力將不及於其他例如第7類電梯、第8類捕獵用手工具等其他類商品或服務。換言之,甲公司之商標僅得排除他人將類似的LOGO使用於化妝品而已。然而,各國在規劃其商品及服務可註冊分類,乃至於WIPO在發佈尼斯分類時,元宇宙之概念尚未出現,因此並無「元宇宙」之商標類別,只能找尋最近似的分類。以耐吉爲例,該公司LOGO申請註冊於第9類電腦程式類別底下之可下載虛擬貨品,如展示鞋子、服飾、帽飾、眼鏡、手提包、運動包及書包等之電腦程式,以及第35類零售服務類別下,展示鞋子、服飾、帽飾等虛擬物件之通路,以及第41類娛樂類別底下之提供線上、不能下載之虛擬鞋子、服飾、帽飾等。
然而虛擬世界,恐怕不能完全對應到真實世界。就如同祖克柏的介紹,在元宇宙中每個人可以用「分身」的形式出現在各種場合,而分身的形象不需要忠實反映該個人的面貌,也可能是機器人、外星人、貓狗等等,就如同商標出現在人類穿戴的服飾上,商標也可能出現在機器人之鎧甲、外星人的皮膚或貓狗的皮毛上,申請「虛擬服飾」無法排除他人以前述方式使用。故若元宇宙中主流的分身不是以需要穿着服飾的人類面貌呈現,則這樣的商標佈局恐怕較欠缺功效。在商標申請策略上,各公司須先行預測元宇宙主要之應用形態,再以此應用形態對應至目前之商標分類,以儘量完善保護其權利。在元宇宙之商標申請,非常考驗各公司之想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