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解決臺美重複課稅?八字還沒一撇呢!
近二十年,「臺美租稅協定」猶如「在水一方」的「伊人」,可望而不可及、可遠觀而不可褻玩。圖爲宋/錢選/煙江待渡圖 卷,國立故宮博物院藏。
臺灣與美國間的所得重複課稅問題,自2006年以來,經歷了多次討論,但解決方案,猶如「在水一方」之「伊人」,忽而在「水之湄」,忽而在「水之坻」,忽而更「宛在水中央」,虛無飄渺、撲朔迷離。
首先,個人或企業源自海外之所得,若必須同時承受所得發生地與居住地兩個國家的稅負,將不利於生產要素的流動以及企業跨境投資等經貿活動,進而影響兩國的整體經濟發展,損害兩國民衆的福祉。
例如,臺灣公司赴美國投資,美國子公司的獲利需先繳納21% 之美國聯邦公司所得稅,稅後盈餘匯回臺灣時,還需負擔30% 的股利扣繳稅,並面對臺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課稅規定。臺灣公司若因稅負過重的考慮而放棄投資,不僅是公司蒙受影響,資源配置的扭曲,有害整體經濟效率與生產力,交易利得無法實現的無謂損失,傷害臺灣與美國經濟福利。
有鑑於此,爲解決跨境重複課稅問題,最好的方法就是透過簽訂「租稅協定」的方式,界定各類跨境所得之課稅權,商訂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雙重課稅的情形;甚至提供優惠稅率、相互減輕稅負,以營造有利雙方經濟發展之租稅環境。
在解決臺美所得重複課稅問題最新的進展是,美國第119屆國會於1月3日開議,衆議院隨即通過本屆國會議事規範決議(H.Res. 5);在規範的最後一項,臚列出12件迅速處理法案,其中第9案(H.R. 33)正是解決臺美所得稅重複課徵問題的提案,檢視內容可知,提案採「雙軌並進」的策略,共有兩編:
第一編(Title I)爲《美臺快速雙重課稅減免法案》(United States-Taiwan Expedited Double-Tax Relief Act),作法是透過修改美國國內稅法,增訂法條(Sec. 894A)對於臺灣個人與企業,提供調降美國來源所得的扣繳稅率之優惠。
第二編(Title II)則爲《美臺租稅協定授權法案》(United States-Taiwan Tax Agreement Authorization Act),在作法上是以立法方式,明確授權美國總統與臺灣就雙重課稅進行談判並達成協定。
在有「快速通關卡」的加持下,不過就兩週的時間,國會衆議院於1月15日以423票同意、1票反對,通過解決臺美所得稅重複課徵提案;並於次日將提案送交聯邦參議院二讀後,移交參議院財政委員會進行下一階段的審議。
按此看來,解決臺美所得重複課徵問題兩法案的進展神速,很快就會有結果,但事實絕非如此;提案要成功立法,還必須面對兩大關卡:參議院表決與美國總統簽署。
提案在參議院辯論時,每位議員都有幾乎不受限的意見表達權,因此反對法案通過的議員,大可透過不斷髮表意見的方式進行「議事拖延」(filibuster)杯葛,阻礙議事進展。此時,若要打破「議事拖延」,必須要通過「停止辯論的動議」(motion to end debate)或「終結辯論投票」(cloture vote),通常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絕對多數參議員的同意,然後纔可進行最終的投票。
近年來,由於共和與民主兩黨在參議院的席次,皆無法達到三分之二門檻,因此,一旦提案在參議院辯論過程出現「議事拖延」,往往就等同宣告提案的「死亡」。而這正是美國第118屆國會,在解決臺美所得稅重複課徵問題提案的最後下場;雖然提案獲得參議院財政委員會全數同意、衆議院歲計委員會壓倒性票數,以及衆議院院會三分之二以上贊成通過,最後還是在參議院議事過程中,因「終結辯論投票」失敗,無法進行表決。
最後,在兩院表決通過後,提案還必須送交總統簽署。總統如果同意並簽字,則提案立法成功,成爲正式法律;但若總統拒絕簽字(或10個工作日內不簽字),表示總統「否決」(veto)提案,該提案便無法成爲法律。雖然參議院和衆議院可以三分之二絕對多數決結果推翻總統的否決、使通過兩院的提案生效成爲法律,但這樣的情況並不多見。
結論:解決臺美所得稅重複課徵問題的提案,雖然輕騎快蹄過了衆議院,但說成功立法,八字的一撇都還不算;根據過去經驗研判,前途一點都不樂觀。在第118屆國會民主黨過半的參議院,提案在共和黨議員的反對下慘遭滑鐵盧;本屆國會共和黨於參議院席次過半,情況更加嚴峻。又,根據川普總統在第一任時曾否決10件國會通過法案的紀錄來看,解決臺美重複課稅的提案很有可能成爲川普2.0的政治籌碼。
建議:賴政府要減輕我國個人與企業美國所得重複課稅之痛,應以檢討我國《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爲要務,透過修正國內稅法,檢討並放寬現行美國稅額扣抵規定,既可不必受制於人,也能一定程度解決重複課稅的問題。又,根據進出口統計,臺灣最大經貿對象是大陸,臺灣與大陸所得重複課稅問題,更應優先解決。賴政府應該花更多的時間思索,如何使已經簽署的《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於最短時間內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