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為何你屢屢不中統一發票?誰纔是賊?

統一發票給獎獎金雖然是「委辦費」,但爲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立法院決議統刪「委辦費」預算,並不包括統一發票給獎獎金。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在野藍白兩黨提案,「通案刪減」各部會多項特定用途費用,其中「委辦費」項目,刪減比率爲10%。財政部臉書隨即發出指控,張貼在野黨團「刪減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剝奪民衆小確幸」的圖卡,隨後更發佈新聞稿聲討。這是不折不扣的「做賊的喊捉賊」!以下解釋。

首先,何以立法院統刪各部會「委辦費」,竟然會影響財政部統一發票給獎獎金?

翻開財政部賦稅署編制之單位預算可知,114年度「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工作計劃,共編列「委辦費」185億元,其中183億元爲「統一發票給獎經費」。由於此「委辦費」之主要內容就是統一發票獎金,所以財政部的認知是:統刪「委辦費」,獎金當然會受影響。

正是財政部此一認知的錯誤,不僅造成了這次的爭議,更使歷年來民衆統一發票中獎的小確幸,年復一年的遭受「剝奪」。財政部在指責在野黨刪減統一發票獎金的同時,也「自爆」出在執行預算決議上的過失與闕漏。

政府支出依其性質,分爲:可在預算中自由決定是否施行的計劃支出(例如,「班班喝鮮奶」政策),稱之爲「權衡性支出」;以及依據法律規定之強制性支出(例如,公務人員薪資),稱之爲「法律義務支出」。預算雖與法律同位,但尚不得改廢法律,因此,確實依法所編列之「法律義務支出」,於預算審查時,具有立法機關不可刪除的特性。

過往立法院預算審查統刪預算,也都將法律義務支出排除在外。例如,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用途別項目之決議中,「委辦費」與「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皆遭統刪5%,但也都特別註明「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109年度以前,通案刪減決議文中,更普遍以:「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明確將「法律義務支出」排除在通案刪減範圍之外。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爲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3%,以資支應。」是以,不僅主計總處編制之「114年總預算案法律義務支出明細表」,將「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工作計劃全數預算列入第十大類「其他」項下,歷年來,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也明確指出統一發票獎金是依法編列的委辦事項,與其他「委辦費」性質迥異。

按此,統一發票給獎獎金雖然是「委辦費」,但爲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立法院決議統刪「委辦費」預算,並不包括統一發票給獎獎金。

讓人傻眼的是,財政部在接受記者求證時,竟然大言不慚地表示「向來都不認爲」統一發票預算是「法律義務支出」,「因此往年都依通案決議刪減,今年也會同樣辦理」。財政部往年依通案決議刪減屬「法律義務支出」的統一發票獎金,其實是每年都在「剝奪」法律保障民衆統一發票中獎的小確幸。若非財政部這次自己跳出來、護主心切下「自爆」,民衆只怕是要永遠被矇在鼓裡,繼續被財政部「剝奪」。

按照財政部的說法,若立法院認定統一發票預算是法律義務支出,他們「當然也願意遵守立法院決定,可以不用刪減」,但一直以來,魯莽行政的錯誤,就當作沒有發生?就算不追究行政責任、補編預算返還長久以來遭刪減的統一發票獎金,難道財政部不應該向全國民衆鄭重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