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拍私密照換新手機 與13歲小女友滾牀單2次慘了
許男以買新手機誘少女自拍私密照,2人出遊還發生過2次性行爲。(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判決書指出,徐男111年5月10日在臉書搜尋,找到少女臉書後,便透過「Messenger」聊天,同年5月15日到20日透過每天的訊息傳遞,少女便同意開始交往,過程中徐男色慾薰心,竟以買新手機給少女爲由,要求自拍裸照,少女想到有新手機可用竟也照做。
同年5月24日,2人相約去宜蘭玩,玩累了,徐男提議去摩鐵休息,少女欣然答應,沒想到,2人就在摩鐵房間內滾牀單。隔天,2人前往桃園的購物中心逛街,竟然就在身障廁所內上演「四腳獸」。
直到少女父親某天發現,女兒怎麼在使用新的手機,但女兒一直支吾其詞,父親感覺十分不對勁,逼問之下,女兒才坦承是自拍裸照換來的,還跟對方交往發生了2次性行爲。
法官認,陳男犯行適用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論處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刑(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3年4月、3年4月),應執行刑爲有期徒刑6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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