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沒天天住遭房東趕人! 內行解答:少賺「這筆錢」差很大

一位網友表示,她因工作需求而在臺北租了一間套房,但近期卻被房東以「不常住」爲由,要求提前解約。示意圖,與新聞當事者無關。聯合報系資料照

租客與房東因契約而引起糾紛的案例時有所聞,在簽訂租約時應仔細確認內容,才能減少問題的發生。一位網友發文提問,她因爲工作需求,在臺北市租了一間套房,只是不常去住。然而,最近房東卻以原PO沒有常住在租屋處的需求爲由,希望她在下個月前搬走、提早解約。對此,原PO也翻出當初所簽訂的契約,想知道房東的處理方式是否合理?

原PO在Dcard的租屋板上發文表示,因爲商務洽公需要,她每2、3個月會到臺北租屋處住個幾天,平時也有按時繳交租金,甚至今年初才又與房東重新簽訂了一年的合約。

不過,房東近日卻通知原PO,因判斷她沒有每天住在那裡的需求,所以希望她在下個月前搬走,要她不必再繳下個月房租、押金也會退還給她。原PO同時上傳了租約的部分內容,其中第十條「任意終止」寫道,「本契約期限屆滿前,任何一方得終止租約,但應於終止前壹個月以前通知他方。如未於壹個月以前通知,必須賠償他方壹個月租金」。原PO想知道,房東若以該條規定爲由讓她提前搬離,是否合理?

有網友表示,根據契約內容,房東的作法是合理的,「雙方合意之下所簽訂的契約內容,無違反法律下,雙方必須按照契約履行權利義務。本件並沒有其他不得終止租約的情事,所以房東的主張有理,你必須於期限內將租賃標的物恢復原狀返還」、「合理且合法,這是典型的房東不缺人的寫法,只要提前一個月說,隨時可以要對方一個月後走人,你下次要選的是『不得』任意終止」。

此外,許多人疑惑爲何房東不喜歡租給不常住的房客?有網友解答,「不常住房子會缺乏保養壞掉」、「有可能怕你做黑的,我之前隔壁的就是接客的,每天都有小姐跟男人過來,沒見過他們生活痕跡,後來房東把他們趕走了」、「擔心有爭議吧,之前有發生過租客承租下來做黑的、或是當成純砲房」、「也有可能這樣不符合賣房自住定義,因爲水電都沒有動,不管400萬免稅額或重購退稅都有問題」。

更有內行指出,房東不喜歡租客少住的理由,是因爲賺不了水電費的價差,「賺不到水電費價差吧」、「保證是賺沒電費。現在電費通常一度5到7元,有的電錶跑兩倍速以上,一些惡質房東每月電費額外收入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