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撫卹等級 須執行高危險性勤務

基隆市警蘇昱鴻、新北市警黃瑋震執勤時身亡,是否符合「因公殉職」均引發討論;警政署指出,因公殉職認定有一定要件,須依法處理,警政署的立場,絕對會爲員警爭取最優撫卹。

依規定,警察因公死亡,由各地警察局或縣市政府報送銓敘部,認爲殉職則送警政署,由署回覆出具事實審覈證明再送銓敘部。銓敘部會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審認,去年七月一日起初任公務員,則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審認,蘇昱鴻適用後者。

依退撫法、專戶制退撫法,搶救災害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危害事故仍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爲最高撫卹等級;再者是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執行任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撫卹金以俸級、任職年資等計算。

警政署審議後若認定殉職,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採所任職務最高俸級計算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的撫卹金,差額由署編列預算支給。殉職定義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指搶救災害、拘提、逮捕或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