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感司改! 立院三讀《勞動事件法》保障勞工打官司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圖/記者翁嫆琄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趕上在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前完成立法。根據三讀條文,包括可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勞工可以在勞務提供地的法院起訴、減輕勞工繳納費用負擔、舉證責任。

《勞動事件法》被稱爲是「最有感司改」的法案,立法重點減少勞工訴訟障礙包括裁判費的減免、降低勞工起訴的門檻及舉證責任的負擔、管轄法院與一般原則不同等。

根據該法,過去民事訴訟法規定「以原就被」,勞工需到公司所在地訴訟,但新法明定,勞工可有充分選擇權,選擇在自己勞務提供地或公司所在地,乃至於任何分公司所在地皆可起訴;但若是僱主要告勞工,僱主一定要到勞工的勞務提供地才行。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新法也強化訴訟當中調解的功能,因勞工比較弱勢,訴訟是越快越好,冗長的訴訟會讓勞工卻步,透過勞資雙方的委員協助法官在調解程序的強化,很快讓勞工可在調解當中得到權益滿足,可以讓勞工獲得權利保障。

法案也指出,各級法院應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迅速審理勞動事件。

同時,條文明定調解和審判程序由同一法官進行,可避免勞工必須一再重複陳述,在勞動調解程序已進行之基礎上續行訴訟程序。此外並於調解程序及第一審程序,均明定時間限制,第一審應於6個月內審結,加速爭議解決的時程

而爲減少勞工訴訟障礙、適度降低勞工訴訟負擔,條文指出,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強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者,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

提案立委鍾孔炤表示,勞工對勞工訴訟改革程序已期待了20年,今天終於完成,是勞動人權的進步,也是司法改革的一大步,感謝司法院、勞動部及不分黨派都有共動意願,就是希望法案能減輕勞工訴訟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