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男孩遊戲充值4萬多,法院判決返還一半
隨着網絡的普及,未成年人網絡打賞、網絡充值行爲時有發生。司法實踐中,關於未成年人充值網絡遊戲後,監護人要求返還充值款項的案件屢見不鮮,那麼未成年人充值網絡遊戲後要求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返還充值全額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2024年2月17日至3月17日,原告小劉用平板電腦玩“XX逃生”遊戲時,從被告邱某在快手直播間內提供的店鋪鏈接進入商店充值購買遊戲點券,並使用其母親的微信進行支付,小劉先後22次掃碼充值遊戲貨幣,充值金額達41130元,其所充值的遊戲貨幣已在遊戲裡購買了皮膚及裝備。小劉母親得知小劉在未經自己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充值,遂將邱某告上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柏城人民法庭,要求邱某退還小劉所充值金額41130元及利息損失等。
法院審理後認爲,小劉在實施充值行爲時年齡爲11週歲,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效力待定,而小劉母親對該充值行爲明示不予追認,故小劉的充值行爲應認定爲無效。充值行爲無效,收款方即被告邱某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對充值款按比例進行返還。綜合該案實際情況及雙方過錯程度,法庭判決被告邱某按50%比例進行返還,駁回了小劉母親的其他訴訟請求。小劉及其母親、被告邱某均服判,判決生效後被告邱某已主動履行判決。
【法官說法】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效力應有所區分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效力應有所區分。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效力待定,需經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者事後追認。本案中,原告小劉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非純獲利益,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並不相適應,加之未獲母親的同意追認,該民事法律行爲應屬無效。
因此,應依據雙方過錯程度,對充值款項退還比例進行認定。邱某作爲被告,通過直播間售賣遊戲點券,儘管其已經在店鋪標識了“禁止未成年人下單,下單即默認是成年人且不退款”,但該標識並不能完全阻擋住未成年人下單購買,沒有儘可能有效識別和阻攔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微信支付賬號進行充值,也未採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進行連續充值,存在過錯。
同時,小劉母親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機及微信支付密碼,使得小劉先後22次成功充值並在遊戲中進行消費,小劉母親對小劉缺乏教育管束,也有一定的過錯,因此判決被告邱某按50%比例進行返還。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未成年人消費管理的相關機制,嚴格落實網絡遊戲賬號實名註冊制,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網絡遊戲時段時長,規範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另外,在引導孩子正確上網用網過程中,家長始終是第一責任人,應充分履行監護職責,妥善保管好手機、支付賬戶及密碼等信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七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爲的引導和監督,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趙秀麗)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