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態樣勞工遭性騷僱主免調查 勞部:仍有義務糾正

勞動部近日發函指出,12樣態中僱主免啓動調查或懲處行爲人,受者者可向警察機關申訴介入調查後可據以開罰。(報系資料照)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僱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調查性騷擾等,但考量如大衆運輸受僱者遭乘客性騷擾等12種樣態僱主難以要求行爲人配合調查,勞動部近日發函指出,12樣態中僱主免啓動調查或懲處行爲人,受僱者可向警察機關申訴介入調查後可據以開罰,但僱主仍應採取補救措施,並且提供法律、醫療等協助,也通知地方政府若有未明列態樣也可類比推用。

勞動部公佈12態樣包括大衆運輸事業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於大衆運輸工具、停泊或等候大衆運輸工具之場站,遭受乘客性騷擾;戶政事務所等提供民衆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洽公民衆性騷擾;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於醫療院所遭受病患、家屬性騷擾。

還有居家照顧服務員執行職務時,於服務個案家中遭受服務對象或其家屬性騷擾;照顧服務機構、福利機構或安置機構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於機構內遭受被照顧者、被安置者性騷擾;社區或大樓管理員於執行職務時,於社區或大樓管理室遭大樓住戶、送貨員或來訪者性騷擾;商店、餐廳、百貨公司、戲院、飯店、賣場、銀行等營業場所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顧客性騷擾。

態樣也包括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職務時,於待售房屋中遭受顧客性騷擾;汽車業務員執行職務時,於試車車輛內遭受顧客性騷擾;受僱者因公受派訓練時,於訓練機構內遭受講師或其他事業單位受訓者性騷擾;電話客服中心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受進線諮詢者性騷擾;社羣網站小編透過網路執行職務時,遭受留言者性騷擾。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近日發函明列如大衆運輸受僱者遭乘客性騷擾等12種樣態,僱主免啓動調查或懲處行爲人,受僱者可向警察機關申訴介入調查後可據以開罰,但僱主仍應採取補救措施,並且提供法律、醫療等協助,也通知地方政府若有未明列態樣也可類比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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