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三名歹徒爲滿足獸慾,將妙齡女子囚禁廢棄農家屋
“規外求圓,無圓矣;法外求平,無平矣。”法律存在的意義,在於規範人們的行爲,剋制人們內心不合理的慾望。從古至今,可以說沒有哪一個得以延續的文明,沒有法律的維護。僅僅依靠人心中的道德感,在法律外祈求安寧平穩的生活,幾乎是不可能做到的,誰讓人大多是被慾望驅使着行動的動物。
2014年發生在安徽的這起案例,就讓我們看到了人心中的惡意是如何在慾望的驅使下一步步走向了極端。安徽三名歹徒爲滿足獸慾,將妙齡女子囚禁廢棄農家屋,期間多次對其進行QJ、侮辱,使其身心受到了極大的摧殘。那麼女子最後有沒有成功逃脫?三名男子又有沒有爲他們的惡行付出應有的代價呢?
陳芸(化名)與丈夫在早年間結爲一對夫妻,結婚十多年來,感情向來甜蜜和諧。陳某在老家照顧一家老小,丈夫則常年在外地奔波,賺取微薄的工資用以維持一家人的生活。多年以來,夫妻倆長期分隔兩地,除了過年基本上難有在一起相處的時間,日子過得並不輕鬆。好在夫妻倆的感情並沒有因此生出嫌隙,依舊甜蜜非常。
2014年12月17日,由於丈夫很早就提前告知家裡,今年工作安排得緊,過年估計也難回家一趟,陳芸便想親自去一趟永康,看一看平日裡丈夫工作的地方,順便也給他送去點家裡的吃食。這不,一大早就提上大包小包坐客車去到了義烏,又在汽車站附近喊了一輛摩的,一路坐到了義烏時代廣場。
據摩的司機介紹,在廣場這邊就能等到前往永康的順風車。果然,摩的才停下不到一會兒,不遠處就開過來了一輛黑色本田車。司機看似熱情地詢問陳芸要去哪裡,得知她也要去永康西站後,對方欣然表示剛好順路。在商量好價格後,陳芸絲毫沒有防備地坐上了車,上了車才發現後座還坐着一胖一瘦兩名男子。
陳芸還單純地以爲是順路的乘客,所以並沒有起疑。一路上司機十分熱情地和陳芸聊天,逐漸讓她放低了防備心,不僅說出了自己是第一次去永康並不認得路,還說明了此行是去看望許久未見的丈夫,殊不知在得知這些信息後,車上三名男子的表情已經逐漸發生了變化。
不一會兒,司機便以節省路費爲由將車子開上了一條小路,在山道上繞了將近三個小時後,車窗外的景色變得越來越荒涼,陳芸也在產生睡意後逐漸閉上了雙眼。這個時候的她不會想到,自己接下來要面臨的會是怎樣的一場噩夢。等她睜開朦朧的睡眼的時候,車已經停在了一個小山村的村口。
還不等她反應過來,原本和顏悅色的司機丁某就露出了自己的真面目,掏出一把刀將陳芸從車上硬拉了下來,接着又與車上的另外兩名同夥一起奪走她的手機,將她挾持到了村子最靠山腳處一間昏暗閉塞的小屋裡。此時的陳芸終於察覺到自己處在多麼危險的境地,只可惜一切都已經晚了。
進到小屋後,其中一名男子便以剁指頭作爲威脅,讓陳芸與其發生關係。陳芸是個硬氣的女子,面對威脅依舊做出了激烈的反抗,無奈她一個人的力量實在是過於渺小,不一會兒就被三人綁住了雙手,嘴也給徹底封了起來。當晚,三人就輪流對陳芸進行了慘無人道的QF。
從被帶進小屋這天以後,陳芸可以說是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每天都會不止一次遭到三人的摧殘,被他們當作了發泄慾望的工作,生活得連動物都不如,只能靠些殘羹冷炙勉強果腹。儘管如此,陳芸的精神並沒有被徹底擊垮,而是時時觀察着幾人的動向,尋找逃出生天的機會。
然而由於當地人煙稀少,三人也看得緊,她根本就沒有機會自救。於是只能從身邊的這三名男子下手,對他們表示順從,從而一步步放鬆了三人的警惕心,從剛開始只能被囚禁在小屋裡,到後面偶爾可以到小屋外活動一會兒。12月18日下午,其中一名男子因爲外出有事,只剩下兩名男子留下來看守陳芸。
誰想當時村裡剛好就來了兩名年輕女子,說是跟着家裡人過來割草的。陳芸抓住這個來之不易的機會,反覆向二人使眼色,終於引起了其中一名女子的注意。女子於是趕緊假意邀請陳芸和她們一起到附近遊玩,在走到兩名女子身邊後,陳芸趕緊說了句:“我被綁架了,報警救我!”
纔剛說完,兩名男子就跟了上來,陳芸只好轉身往回走,而兩名女子則在離開後的第一時間拔打了報警電話。警方接到報案後迅速出動,將三名歹徒制服後,成功解救出了身心都受到嚴重傷害的陳芸。三人的行爲無疑已經觸犯了法律,涉及了非法拘禁罪以及QJ罪,註定難逃法律的制裁。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數罪併罰,三人最後免不了會受到重罰。他們僅爲了滿足自己的一己私慾,就將他人的人身自由以及生命視若無物,可以說是罪大惡極。好在法律絕對不會輕饒,他們必將爲自己的罪行付出慘重的代價。同時這起案例也不得不引起人們的警醒,對於來路不明的陌生人,一定不能完全放鬆警惕,只有增強自己的防範心理,才能儘可能地避免遭遇不測。
(《2014年,安徽三名歹徒爲滿足獸慾,將妙齡女子囚禁廢棄農家屋》本文案例來源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本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