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來第5國 臺泰簽署投資促進及保障協定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今天宣佈,臺灣與泰國曆經2年多談判,昨天完成簽署「投資促進及保障協定」,泰國成爲2016年以來,第5個與臺灣完成簽署投資協定的國家,協定重點包含設立聯合投資委員會等臺商關注議題。
經貿談判辦公室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張俊福以及泰國駐臺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代表文那隆昨天完成簽署「投資促進及保障協定」,爲臺泰雙邊經貿關係達成重要里程碑。
經貿辦指出,舊版臺泰投資協定是1996年簽署生效,迄今已近28年,但國際投資保障規範及雙方業者投資型態日趨多元化,舊版已不敷目前業者海外投資的保障需求,因此雙方洽籤新版投資協定,也是繼菲律賓、印度、越南及加拿大後,2016年以來第5個與臺灣完成簽署投資協定的國家。
經貿辦說,新版協定重點包含投資資訊透明化、單一服務窗口、政府協助處理投資爭端、設立聯合投資委員會、保障臺商第三地投資、平衡投資者權益與地主國權利、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程序(ISDS)等。
根據協定,投資資訊透明化是指雙方須確保投資法規、程序及措施等資訊的透明化,也應即時對外公佈任何變更,以利企業評估制定投資計劃;單一服務窗口則要求雙方應指定專人擔任投資事務窗口,解答企業對投資法規的疑問;政府協助處理投資爭端,則是要求雙方政府共同協助企業,透過諮商或談判等方式,有效率的解決投資爭端。
此外,協定要求設立聯合投資委員會,讓臺泰雙方共同監督協定的落實與運作,也可對條文做出一致的解釋;還有保障臺商第三地投資,也就是除設廠、入股等傳統直接投資外,也對臺商透過第三地的間接投資提供保障;ISDS則是在投資爭端未能在6個月諮商期內獲得解決時,投資人可向地主國提出仲裁意向書,而仲裁意向書提出後3個月內,若還未能循地主國其他程序獲得解決,投資人可以將該投資爭端訴諸ISDS,尋求國際仲裁救濟。
經貿辦說,新版投資協定也賦予雙方政府,基於健康衛生、環境保護、勞工權益、消費者保護、金融穩定等公共政策目標,採取必要規制措施的合法空間,期藉此避免發生企業利用投資協定挑戰當地國公共利益政策的情形。
經貿辦表示,全球供應鏈重組趨勢下,東南亞國家已成爲臺商投資的熱門地區,其中泰國更是臺灣電子電機產業的投資首選地點之一,此時簽署新版臺泰投資協定恰可爲有意赴泰國投資的臺商提供完善保障,也可強化臺商海外投資佈局韌性。
依據海關及投資統計資料,新南向政策推動以來,2016年至2023年間臺泰雙邊貿易總額自93.01億美元增至162.4億美元,增加幅度達74.6%;雙邊投資金額由31.8億美元增至69.9億美元,增加幅度更高達119.8%,泰國已成爲臺灣在東協地區的主要經貿夥伴之一。
另外,根據經貿辦資料,泰國自臺灣進口產品集中於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產品,與機器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等,其中積體電路、控電或配電板,臺灣是泰國最大進口來源;自動資料處理機部分,臺灣則是泰國第2大進口來源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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