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詐欺犯爲何「放生」辦不了? 林爲洲5點說給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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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名詐騙犯於15日晚間返抵國門,蹲在地上接受刑警盤查。(圖/記者楊佩琪翻攝,下同)網搜小組/綜合報導
涉及馬來西亞詐騙案的52名臺人,其中20人日前被押回桃園機場後,因我方無具體犯罪事證當場釋放,引發軒然大波。對此,國民黨立委林爲洲17日在臉書專頁PO出5點說明,告訴大家人抓回來「爲什麼辦不了?」
林爲洲首先談到,刑法第7條規定,本國人在他國所犯罪行,最低刑期3年以上才能偵辦,但目前《刑法》第339-4條集體詐欺罪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因此嫌犯只要沒在「本國」犯案就辦不了。其次,假設已經修法,但他國相關卷證若不提供,同樣也無法查辦,更何況目前兩岸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提供卷證需經雙方協商,並無強制拘束力。
再來,林爲洲指出,即便對方願意配合,並提供卷證讓我方扣押人犯着手偵辦,將來審判也未必能夠定罪,因爲這些是所謂「傳聞證據」,並不能做爲法院判決的依據,再加上傳喚相關證人、受害人也有實質的困難,除非將「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提升爲法律位階,如同跟美國簽訂的司法互助協定。
不過,林爲洲也說,即使將「共打協議」送立法院審查通過成爲法律,那也只是臺灣的法律,對岸是否配合偵辦、交人、提供卷證,還是得透過協商機制,並沒有強制拘束力。最後,在第3國抓到類似的臺籍嫌犯能否引渡回國審判,關鍵在於「臺灣對這第3國的實質影響力,以及兩岸協商談判的結果。」
林爲洲建議,解決方式就是修訂刑法第7條與第339-4條,並將「共打協議」送立法院審查立法,同時加強與對岸協商,落實該協議共同打擊犯罪的實質精神,務必做到「事前通知、事中連繫、事後協助。」
▲國民黨立委林爲洲。(圖/記者季相儒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