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深度丨 “違法事實不成立”,百億造假康得新末日中最後的悲歌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趙雲帆 報道

6月12日,於2021年因虛增利潤超百億元而被強制退市的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得新”)公告了一則《結案通知書》,爲公司控股股東康德集團與公司前實際控制人鍾玉一則長達逾五年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調查,畫下了句號。

這項調查始於2018年10月。

據康得新公告,當時的公司控股股東康得集團、實際控制人鍾玉、“中植系”浙江中泰創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簡稱“中泰創贏”)在2016年簽訂了帶有保底條款的“戰略合作協議”,疑似中泰創贏將在二級市場增持康得新股票,而康得集團與鍾玉負責爲“保底”。

在這則“抽屜協議”的約定下,自 2016年11月開始,中泰創贏陸續增持康得新股票,直至當年12月2日,完成了對康得新的“舉牌”。

然而,在整個過程中,各方並未通知上市公司披露前述“戰略合作”,亦未聲明中泰創贏與康得集團存在一致行動人關係。

鑑於以上“嫌疑”,證監會於2018年10月開始就雙方是否切實構成一致行動人信披違規,從而展開調查。

五年零八個月後,2024年6月6日,該案終以“康得新未披露股東間一致行動關係違法事實不成立”宣告結束。

但因康得新已然因各項違法違規事項完成了退市並實施破產重組流程,“違法事實不成立”這個看似離奇的陳述,卻引發了各方的熱議。

6月13日,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依託媒體對外澄清,康得新等主體送達的結案通知涉及對股東間一致行動關係未披露的調查事項,而2020年所作行政處罰決定涉及的是康得新財務造假,兩起案件案由不同,爲相互獨立案件。

康得新已因財務造假被交易所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本次結案事項不涉及2020年所作行政處罰決定的各項內容,也不影響交易所所作退市決定。

那麼,前述事件因何而起?這則調查爲何至今才結案?相關主體“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依據又會是什麼?

抽屜協議的秘密

公開資料顯示,康得新於2010年7月16日在深市中小板上市,幾年時間快速壯大,成爲國內預塗膜和光學膜的龍頭企業,服務新興材料、智能顯示、新能源車等關鍵行業企業。

2015年“牛市”中,康得新總市值一度達到800億元。而彼時擔任康得新董事長的鐘玉的一句豪言,至今依稀被部分投資者記得——“未來三年康得新市值要到3000億”。

鍾玉的豪言壯志當然沒有兌現。2019年,康得新財務造假、控股股東資金佔用等一系列事件東窗事發,“3000億市值”豪言亦化爲夢幻泡影。

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在2016年至2017年期間,鍾玉的確爲其豪言壯志,曾經進行過一番“努力”。

2015年“牛市”之後,上市公司被舉牌概念在寶萬之爭的影響下走俏,“舉牌”成爲上市公司股價的“強心劑”。

彼時,康得新通過大股東康得集團增發事宜,於2016年10月將康得集團的持股比例由15.21%提升至22.29%。

緊接着,2016年12月,中泰創贏又在與康得集團的“抽屜協議”下完成對康得新的舉牌。

2017年年中至年末,康得集團、中泰創贏又聯袂出擊增持康得新股票,兩者持股截至2017年年終分別攀升至24.07%和7.75%,推動康得新股價在當年11月創下了26.67元/股的前復權股價歷史新高。

在兩者聯袂“市值管理”的背景下,康得集團與中泰創贏的“一致行動人”認定,卻是這場市值管理運作中的關竅。

毫無疑問,康得集團、中泰創贏最終合計持股比例已經達到31.82%。而一旦兩者被認定爲一致行動人,那麼超過30%的合計持股將被認定爲雙方對上市公司實質控股,康得集團、中泰創贏則必須向公司其餘全體股東發起要約收購。

在股價的歷史高點之上,要約收購勢必是康得集團與鍾玉希望極力避免的情況。故而在後續被質疑一致行動人關係未披露後,康得集團與中泰創贏卻極力駁斥,稱根據證監會頒佈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83條對一致行動人的規定,雙方並不符合構成一致行動關係的條件,也不存在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數量的行爲。

“違法事實不成立”法理依據

資料顯示,“一致行動人”的概念,最早在2002年由證監會頒佈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但該辦法目前已經廢止。

2006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首次對“一致行動人”進行了完整的詮釋,包括“存在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數量的行爲”的行爲定義,以及包括“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係”、“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等12條認定標準。

而從此次“違法事實不成立”的結案陳述來看,證監會或並未取得滿足認定康得集團、中泰創贏存在一致行動人關係的12條認定標準的足夠證據。

21 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翻閱《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發現,在前述12條認定標準中,僅八十三(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係”,對康得集團與中泰創贏的一致行動關係存在認定空間。

但康德智庫專家、上海陽光卓衆律師事務所尹維耀律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前述合作協議的具體內容可能並未體現出明確的合夥、合作、聯營等經濟利益關係。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並不僅僅依賴於雙方簽署的協議,更重要的是雙方在實際行動中是否表現出了共同行動、共同決策等特徵。如果雙方的合作協議僅停留在表面,並未在實際操作中體現出共同行動的特徵,那麼證監會可能就不會將其認定爲一致行動人。”尹維耀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此外,尹維耀還指出,“證監會可能認爲雙方的合作並未達到影響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數量的程度。一致行動人的核心在於通過合作來擴大對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影響力。如果雙方的合作並未觸及這一核心,那麼證監會就可能不會將其認定爲一致行動人。”

合作協議打補丁避禍

尹維耀認爲,缺乏"實際行動"或成爲判斷雙方不構成一致行動人的要件。而記者發現,律師的判斷其實有跡可循,此前爲避免康得集團與中泰創贏構成一致行動人關聯,雙方曾對此前合作打過一些"補丁"。

2018年12月,也就是一致行動人信息披露問題遭立案調查後兩個月,康得新發布了一則康得集團與中泰創贏解除《戰略合作協議》的公告。

其中闡明:“原協議簽署後,除中泰創贏在二級市場增持康得新股票外,各方並未實際履行原協議項下約定的各項義務。”

也就是說,前述各方認爲,即便在戰略協議簽訂的基礎上,雙方也不存在踐行一致行動人行爲的事實。

與此同時,雙方還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之解除協議》,約定各方互不享有原協議項下的各項權利,互不承擔原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和責任。各方承諾互不主張基於原協議項下的任何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簡而言之,中泰創贏放棄了康得集團與鍾玉對其增持所有康得新股票作出的保底承諾。

事實上,自2018年開始,康得新股價便已然呈現決堤之勢,直至2018年12月末,康得新股價已經跌至7.64元/股,較2017年11月高點跌去約逾三分之二。中泰創贏也從鉅額浮盈開始,淪爲鉅額浮虧。

而如果上述補丁成爲最後證監會對該案“留手”的關鍵原因,那麼中泰創贏放棄戰略合作協議中的保底權益,則顯然是一樁“破財消災”之舉。

當然,中泰創贏在康得新身上的糾葛並未結束。

2022年,已然退市的康得新收到南京中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中泰創贏起訴康得新在內的11名被告,要求賠償公司因虛假陳述帶來的投資差額虧損超51億元及佣金、印花稅近600萬元。

顯然,中泰創贏並沒有“真的”放棄對投資虧損的索償。

需要指出的是,“一致行動人未披露”的結論,並不影響後續一系列對康得集團以及鍾玉相關調查的認定。除信息披露外,與鍾玉有關的包括欺詐發行、騙購外匯、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等罪名,仍有待司法部門的進一步結論。

“此次事件也爲監管層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教訓。監管層可以進一步加強對上市公司收購及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提高監管的效率和準確性,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尹維耀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