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月就丟給阿嬤養 國中時還將他趕出門!這種父親免養
臺北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自幼被父親阿勇(化名)棄養,由祖父母及其他親屬撫養成人,成年後卻遭父親要求對他負擔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自幼被父親阿勇(化名)棄養,由祖父母及其他親屬撫養成人,成年後卻遭父親要求對他負擔扶養義務。阿德提出訴訟主張,父親自其幼年起便未盡任何扶養責任,甚至在其國中時期將他趕出家門,造成極大心理創傷。經法院審理後,認定阿德所言屬實,裁定免除其對父親阿勇之扶養義務。
根據判決書指出,阿勇與第一任妻子於民國61年結婚,62年阿德出生後不久便被送往新北市中和由祖父母照顧,而阿德便與妻子返回高雄,對幼子不聞不問。阿德的童年在祖父母及其他親屬的扶養下成長,阿勇從未參與阿德的生活,更未盡父親應有之責。
在阿德國中時,因二叔結婚,家中空間有限,阿德被迫回到阿勇與再婚妻子的家中生活。然而,阿勇及其妻子對阿德的存在視若無睹,甚至將他安置於狹小房間,幾乎無任何互動。不久後,阿德的學校老師到家訪視,表達對其學業的期許,沒想到隔日繼母竟將阿德的物品丟棄,將僅存的衣物及課本塞入垃圾袋丟至門外,徹底將阿德趕出家門。
阿德只能投靠已婚的二姑,期間阿勇未曾關心或探望,更未提供任何扶養協助。多年來,阿勇對阿德的生活情況漠不關心,造成阿德無法建立正常的父子關係,也使其心靈受創。
阿勇現年74歲,因身體狀況不佳且經濟困窘,目前入住新北市某長期照護中心,並領取社會福利補助。依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具有扶養義務,然而法院審理後查明,阿勇長年未盡扶養阿德之責任,情節重大,已構成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之免除條件。
此外,法院調查發現,阿勇曾與再婚妻子育有三名子女,亦因未盡扶養義務遭三名子女於數年前聲請免除扶養責任,並經法院裁定確定。阿勇辯稱曾照顧阿德至小學一年級,但該說法經證據覈實後不予採信。
法官指出,阿勇多年來未盡父親責任,若強迫阿德負擔扶養責任,顯然不合情理且有違公平。法院最終裁定,阿德對阿勇的扶養義務予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