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遠嫁日本如同陌生人 一雙兒女不養這款母親準了
陳姓姊弟不滿母親二婚遠嫁日本,對他們不聞問,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陳姓姊弟收到受社會局通知,他們範姓母親生活無法自理,無家屬協助處理生活照顧事宜,要求他們負擔2023年1月18日至12月31日安置費用31萬4283元,以及後續照顧扶養義務,陳姓姊弟不滿母親在他們很小的時候就離婚,後來還遠嫁到日本,對他們也無聞問,因而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陳姓姊弟主張,父母在1988年8月離婚後,約定由父親行使負擔對他們的權利義務,當時他們分別年僅6歲、4歲,到他們成年爲止,母親均未負擔保護教養義務。
範女則表示,離婚後多多少少有與孩子們聯絡,但沒有支付扶養費,後來她在1995年間與日本人結婚,直到2007年離婚前都住在日本,確實沒有盡到扶養孩子的責任,他同意孩子們的主張。
法官審酌,範女在孩子們年幼時就離婚,由陳父擔任親權人,範女離婚後就頻繁出境,並自述離婚後就未支付過扶養費,再婚期間均居住在日本,2009年間離婚後,才返臺與孩子同住,足認在孩子們成長期間,確實長期未分擔保護教養義務,也未提供聲請人所需之關愛,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已屬重大。
而且大女兒成年後已扶養及照顧範女2、3年,現在再要求負擔範女的保護安置費用及未來扶養費,顯然有失公平,故陳姓姊弟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