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死後就改嫁 未曾探視或關懷!兒女不想養無緣母準了

李姓姊弟不滿母親改嫁後就不聞問,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嘉義一對李姓姊弟對林姓母親不滿,在父親1996年去世後就改嫁,到他們成年這段期間,均未曾探視或是關懷,也沒有給扶養費用,他們是由祖父母及姑姑扶養長大,母親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林婦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表示意見,也沒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調閱林婦的財產、收入等資料,她在2022年名下無財產,所得總額爲新臺幣19萬1980元,自2023年9月22日退保後,就未再有勞保投保紀錄,可認林婦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而有受扶養之必要。

法官審酌,林婦在2名孩子年幼時就未曾扶養、照護,且改嫁之後也未曾探視,更沒有給付扶養費,他們自幼由祖父母、姑姑扶養長大,林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顯屬重大。日前依法判決,李姓姊弟請求免除對林婦之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