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里長落選人只差1票、6票敗北 聲請重新計票被法官打臉
▲臺南市第3屆市長、市議員及里長選舉剛落幕,臺南市有2名里長落選人分別以1票、6票之差落敗,2人分別向臺南地院聲請重新計票被駁回。(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第3屆市長、市議員及里長選舉剛落幕,臺南市有2名里長落選人分別以1票、6票之差落敗,2人分別向臺南地院聲請重新計票,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明定,縣市長及立委選舉,如果票數差距在千分之3以內,7日內可聲請重新計票,而里長不在此限,法官駁回2人之聲請。
根據臺南市選委會公佈資料顯示,臺南市東山區林安里長候選人張顏美月以157票,對上李進生的158票,僅以1票之差落敗;另鹽水區坔頭港裡候選人莊福順也以428票,對上張碩晉的434票,僅以6票些微的差距落敗。張顏美月、莊福順2人不服均向臺南地院聲請重新計票。
臺南地院民事選舉法庭開庭審理,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規定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3高與第4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3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4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7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然該條明文重新計票的申請,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爲限,里長選舉結果不在該條規定得聲請重新計票的範圍內。選舉合議庭認爲2人聲請里長選舉重新計票於法不合,駁回2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