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律師助吸金鑑證不實遭高院法官告發 二審判決出爐
高院法官告發3律師鑑證不實 二審判決出爐(示意圖,達志影像)
律師江東原、葉大慧及魏君婷在2017年遭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審理另案時,發現3人以鑑證方式幫助吸金因此告發,檢方起訴後,一審將3名律師依違反銀行法之非法吸金的幫助犯各判刑1年2月到1年11月徒刑,各獲緩刑2年到4年,上訴後,魏因交回犯罪所得,改判1年10月,緩刑4年。可上訴。
同案被告江東原、葉大慧在高院審理期間撤回上訴,因此江東原被判刑1年2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40萬元,葉大慧判刑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60萬元,這2人部分已確定,魏君婷仍可上訴。
這起案件是因高院法官審理吳國昌找部屬、親友擔任人頭股東與負責人,成立中信昌公司,從事「以租代售露營車加盟專案」等業務,非法吸金24億多元,法官審理時認定,律師江東原、葉大慧及魏君婷以不實契約鑑證行爲幫助吸金,罕見地告發3名律師。
臺北地檢署偵結後認定,江東原等3名律師以每件1000元報酬,爲中信昌公司以律師身分鑑定契約合法,使投資人信任中信昌公司是合法的收受存款,其中江東原的鑑證契約231份、葉大慧1298份、魏君婷1431份,以違反銀行法29條非法吸金的幫助犯起訴。
其中魏君婷律師,對契約內容有法律專業認知,可推知其所辦理鑑證之「露營車售後租回」或「嘉義、金門旅館預定地售後租回」契約,實際上系收受存款並給付顯不相當報酬之契約,仍從2010年12月間起至2013年12月間止,辦理契約鑑證總計852份,總投資金額達4億0989萬2500元,並獲取10萬7000元之報酬。
一審依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將魏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5萬元,二審高院考量魏在審理中繳交犯罪所得10萬7000元,改判1年10月,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5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