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操縱新華錦股價累計虧超7千萬,拒不配合調查,證監會:從嚴處罰

紅星資本局8月26日消息,證監會5月9日公佈則一張關於操縱股價的處罰決定書。內容顯示,姜某等3人聯合控制66個賬戶操縱新華錦股票價格,累計虧損超7000萬元,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爲。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人一直拒絕配合證監會調查。證監會調查人員多人多次打電話、發短信,要求其配合調查,而此人卻一直未配合。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姜某處以120萬元的罰款,對陳某處以120萬元的罰款,對謝某處以60萬元的罰款。

操縱股價致使賬戶虧損超7000萬元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本次被操縱股票的是山東新華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錦”),總部位於山東青島,是新華錦集團旗下A股上市公司。公司在國際貿易業務領域深耕多年,主營發製品和紡織品服裝產品的生產加工及業務出口業務,同時佈局了石墨新材料產業和跨境進口電商業務。

2016年7月12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間(以下簡稱“涉案期間”),姜某、陳某、謝某控制使用66個證券賬戶(以下稱“賬戶組”),交易“新華錦”。

在賬戶組中,姜某籌集了35個證券賬戶,謝某籌集了19個證券賬戶,陳某籌集了12個證券賬戶。

從作案手段上看,涉案期間,姜某、陳某、謝某控制使用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等手段,影響“新華錦”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操縱證券市場。

賬戶組累計買入“新華錦”1.78億股(含大宗交易),金額29.21億元;累計賣出1.65億股,金額26.37億元。賬戶組期初無持股,期末持有“新華錦”0.12億股。

操縱過程經歷了兩個階段。2016年7月12日至12月16日,爲第一階段,賬戶組以建倉並拉擡股價爲主。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新華錦”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2017年5月22日,重大資產重組終止,“新華錦”復牌。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5日,爲第二階段,賬戶組以賣出股票爲主。

據悉,在建倉拉擡階段,“新華錦”股價從13.23元(2016年7月12日開盤價)上漲至20.74元(2016年12月16日收盤價),漲幅56.76%,而同期上證指數漲幅4.36%,偏離52.40個百分點。

在賣出階段,“新華錦”股價從20.74元(復牌前股價)下跌至6.39元(2018年6月25日收盤價),跌幅69.19%,而同期上證指數跌幅爲7.48%,偏離61.71個百分點。

三人合計被罰300萬元

證監會認爲,姜某、陳某、謝某的上述行爲違反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爲。

在聽證過程中,陳某提出申辯意見稱,其目前收入較低,難以負擔罰款,請求減輕處罰。證監會表示,關於量罰幅度,儘管陳某籌集的證券賬戶數量僅有12個,但陳某籌集和操作的證券賬戶資金總規模與姜某籌集和操作的證券賬戶總資金規模相當,均爲3億多元。

另外,陳某一直拒絕配合調查。證監會調查人員在調查期間多人多次打電話聯繫陳某,並分別於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12日、2020年8月5日向陳某手機發送短信,要求陳某配合調查,而陳某卻一直未配合。謝某在調查階段多次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和詢問,姜某一直未配合調查。

證監會稱,從嚴處罰拒絕、阻礙調查的違法人員是證監會一貫的執法原則。陳某等人操縱股價的違法行爲,擾亂了正常的證券交易秩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此外,其辯稱收入較低並不是減輕處罰的依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姜某、陳某、謝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對姜某、陳某、謝某共同操縱行爲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其中,對姜某處以120萬元的罰款,對陳某處以120萬元的罰款,對謝某處以60萬元的罰款。

編輯 肖世清 綜自證券時報、中國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