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前科酒空暗夜持刀砍人 因頸部傷勢輕微判5月
黃姓男子曾涉槍砲、毒品等多起刑案,去年在臺北市北投區酒後騎車,持刀砍傷曾姓男子頸部,遭員警壓制逮捕,所幸曾男送醫後無生命危險;案經起訴,士林地院審結依傷害罪判黃男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千元折算1日。
警方調查,38歲黃男與20歲曾男互不認識,黃男2024年7月9日深夜11時許騎乘機車行經北投區大度路三段一帶,見曾男與友人在路旁修理機車,莫名謾罵曾男後離開,不久折返原處,從車廂內拿出一把水果刀朝增男揮砍,致曾男頸部受有多處撕裂傷,所幸經救護人員送醫治療後無生命危險。
員警獲報到場壓制逮捕黃男,發現黃男身上散發酒氣,經檢測確定黃男酒測值爲每公升0.2毫克,當場制單舉發並扣車,另帶回警所偵辦,詢後依傷害、殺人未遂等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檢方認爲,黃男持水果刀攻擊曾男,致曾男頸部受三處大小撕裂傷,涉嫌傷害罪,偵結依法起訴;但殺人未遂部分,2人無深仇大恨,依常理黃男無致人於死犯意,況且黃男持刀情況下,若有殺人之意,曾男應無僅受前述「輕微傷勢」,黃男應無殺人犯意,不另不起訴處分。
法官認爲,黃男犯行明確,考量黃男前有槍砲、毒品、妨害兵役、重傷害、強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紀錄,素行非佳,此次因細故對曾男施暴,誠屬不該、應予非難,但黃男犯後坦認犯行,已見悔意,另考量2人仍未達成和解或賠償,參考黃男智識程度及經濟條件等,簡易判決處黃男徒刑5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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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獲報到場壓制逮捕黃男,發現黃男身上散發酒氣,經檢測確定黃男酒測值爲每公升0.2毫克。記者李隆揆/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