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很大!68天盜領1.4億 知名會計師犯3罪二審判4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本報資料照)

知名會計師吳品升,被控利用受境外公司委託管理臺灣分公司帳戶機會,趁公司將進行解散清算之際,謊稱公司存摺遺失,申請更換密碼,在68天內密集提匯領走1.4億多元。臺北地院依違反銀行法之詐欺銀行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犯業務侵佔罪,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17)日駁回。就違反銀行法部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品升爲會計師,受英屬維京羣島商法斯格勒公司委任,擔任臺灣分公司經理人,受指派處理臺灣分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詎其竟未經法斯格勒公司授權,擅自將法斯格勒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更換通提密碼及提高代付額度,接續盜蓋公司大小章,僞造臺灣分公司名義的「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持向兆豐銀行櫃檯人員行使,致該櫃檯人員誤認吳品升爲有權提領款項的人,陸續交付1億4630萬元。

判決表示,吳品升詐欺STAZIONE公司張姓負責人美金14萬4000元並侵佔業務上持有的TREASURE VESSEL 公司款項4萬9200元。

臺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銀行法之詐欺銀行罪,判處吳品升有期徒刑3年4月;依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依業務侵佔罪,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吳品升坦承以僞造「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的詐欺方式自兆豐銀行取得1億4630萬元,但否認有詐欺銀行犯行,辯稱兆豐銀行未因此受有損害等語。

但兆豐銀行確因吳品升施用詐術的行爲而生財產損害逾1億元,且其所爲是想像競合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詐欺銀行罪,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沒收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吳品升上訴否認詐欺銀行犯行,爲無理由。

二審指出,原判決就吳品升詐欺取財、業務侵佔罪部分,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之一切情狀而爲量刑,並無失之過重情形。且吳品升迄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害,其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亦無理由。

二審表示,經審理後認依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尚難認吳品升、胞弟吳競(原名吳秉𬭚)主觀上有詐欺鄭姓男子150萬元的不法所有意圖,原判決就此部分諭知無罪,並無違法。檢察官上訴,無非就原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再事爭執,同無理由,應並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