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妻產後適應不良 帶兒離開臺灣13年!不再死守就離了吧

愛妻產後適應不良,竟然就帶兒離開臺灣13年,他決定不再死守,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女子小萱(均化名)2005年在大陸結婚,隔年在臺辦妥結婚登記,不料,小萱在產下1名兒子後,因爲適應不良,2011年就帶孩兒子回大陸居住,自此未再履行同居義務。阿國不滿分居已逾13年,他也不知道小萱的確切地址,雙方几乎沒有聯絡,維持婚姻的希望已喪失,因此以法請求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指控,雙方婚後原本計劃在臺灣定居,但小萱只因適應不良,在2011年就攜子返回大陸地區,只有曾經爲了未成年兒子的照護問題,有短暫回臺灣,辦理相關手續後,就又在出境並且未曾再入境,雙方也毫無互動。

法官考量,2017年小萱再次離境後迄今已逾7年,不僅雙方毫無聯絡,更是形同陌路,顯與婚姻是以夫妻終生共同生活之目的,及夫妻關係間應誠摰相愛、彼此生活、互相依賴、信任及共同締造實現婚姻價值,均有不合。

法官認,小萱已多年未與阿國聯絡,顯見他也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夫妻間誠摯相愛之基礎,早已動搖而不復存在,依2人目前狀況,任何人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且婚姻破綻原因可歸責於小萱。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主張雙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已難以維持婚姻,即屬可採,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