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奇藝熱劇《漂白》被指抄襲,律師怎麼解讀?

影視作品的知識產權爭議再度上演。

日前,開年熱播新劇《漂白》在愛奇藝迷霧劇場上線,因其極端的犯罪題材備被熱議,然而播出不到三日便陷入抄襲爭議。

事情起源於1月20日,前南方都市報深度調查記者王猛指控愛奇藝《漂白》抄襲他2012年發表於南方都市報的深度調查報道《漂白》。

“愛奇藝這部名爲《漂白》的新劇,無論是劇名還是劇情,‘漂白’了我2012年發表於南方都市報的深度調查報道《漂白》。”王猛稱,“愛奇藝的《漂白》創作團隊事先沒有聯繫我或南方都市報,在宣發材料中,也沒有標示原作出處”。

王猛稱,他曾於2012年春節後花費兩個月時間,走訪哈爾濱、吉林、山西等多地,採訪超百人,獲取相關卷宗,最終整理出1.5萬字報道。

公開資料顯示,電視劇《漂白》根據陳枰創作的同名小說改編,陳枰本人也是劇集的編劇。該劇講述了刑警隊長彭兆林因錯過擦身而過的嫌疑犯,在自責中踏上千裡緝兇的征程。而針對“楊樹彬案”的新聞調查報道《漂白》則由王猛採寫。

當晚,編劇陳枰在發出聲明稱,2016年應一名電影製片人邀約,根據“楊樹彬團伙911殺人碎屍案”爲原型創作的電影劇本。在充分了解整個案情後,其考慮到僅靠一部電影的體量很難容下衆多精彩的內容,於是萌生了將此故事改編爲小說的想法。此後,她本人對公安以及主犯家屬進行了採訪,並創作出了小說,於2022年3月出版。

“2023年底,有製片公司看中了已完稿的《漂白》全劇本,我隨後將劇本著作權轉讓(給)該公司。2024年2月,《漂白》電視劇正式開機。”陳枰在聲明中稱,她對所有原型的採訪等案頭工作都有留存證據,支持以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然而一日後,雙方的爭議再度升級。

1月21日午間,王猛再次發文控訴編劇陳枰涉嫌抄襲。他梳理了陳枰小說《漂白》,稱該書共有七部分,核心章節是第四和第五兩部分,而這兩個部分“大段大段抄襲南方都市報的報道”,也就是圈內所謂的‘洗稿’”、“一些表述甚至一模一樣”。

王猛在文中列舉了17處小說涉嫌“洗稿”的案例,比如曾作爲南都報道小標題的“終點又回到起點”,被用在小說中;還有其認爲獨有創意部分,比如“四滴水融入大海”的描寫;有的是王猛認爲表述照抄的,比如“機器壞了,交不了”變成“機器壞了,充不了”;還有原稿筆誤也被原封不動的照抄。

更有甚者,王猛認爲是其獨家細節的描述也遭到“照搬”,信源來自他在包頭採訪的兇犯小區鄰居以及採訪楊樹彬小舅子獲悉,並向小區保安求證等,而“警方材料中沒有,屬於獨家”。

截至發稿,愛奇藝也對此暫無迴應。

不同於以往影視圈的多起版權糾紛案例,這起爭議的焦點是,基於社會事實、真人真事改編的影視劇與同題新聞報道間,如何界定抄襲侵權?

首先,要釐清一個問題是,記者和報社對新聞報道作品是否擁有著作權?

1月21日下午,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米新磊對界面新聞稱,單純的事實消息無著作權,但要是新聞報道有足夠獨創性表達,那就有著作權,比如王猛的這篇文章《漂白》,不光描述事情來龍去脈,還有自己的獨創性表達,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

在此前提下,王猛認爲電視劇存在抄襲情況,而片方稱是根據編劇授權的小說改編,問題便聚焦到編劇所寫的小說上。編劇表示是自己找人採訪,依據原始信息源創作的小說,不存在抄襲。

“從時間線看,報道在前,小說在後,關鍵在於編劇說的是不是實話。不管是寫稿、部分抄襲還是借鑑,都有可能。”米新磊稱。

米新磊表示,在法律層面,判斷是否抄襲有兩個關鍵要件:一是接觸可能性,二是實質性相似,即“接觸加實質性相似”原則。由於新聞報道在前,小說在後,接觸可能性已然存在,當下重點在於判斷二者是否實質性相似,這就需要做技術對比,對比新聞報道與小說的相關情節。若存在諸多實質性相似之處,便可認定爲抄襲,最終需通過對比來判定。

其次,此次事件還涉及片方、小說、新聞記者三方,這中間的版權鏈條在法律上又是如何梳理的?

米新磊介紹,通常,小說版權歸作者或出版社,作者受片方出品方委託,將小說改編爲劇本,在受託創作劇本合同中,一般約定劇本著作權及根據劇本製作的影視劇著作權均歸出品方。因此,小說版權歸作者,劇本和電視劇版權歸出品方,這是符合常理與著作權法規定的基本情況。

若新聞報道的作者維權,劇的版權方和小說作者都將成爲被告,雖小說與劇本版權歸屬不同方,但報社起訴二者並無問題。只是出品方因購買版權,可能不清楚是否存在抄襲。出品方與編劇籤合同時,通常會約定,若編劇的劇本或出品方購買的小說改編權涉及第三方侵權,視爲編劇違約,出品方有權解除合同等。

若最終判定抄襲,出品方有權另行起訴編劇違約。但最終是否構成侵權,需由法院依據原告提供的對比情況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米新磊認爲,此次事件與以往不同,它是基於社會事實、真人真事改編的影視劇。其中一個糾紛點在於,基於同一單純事實消息,任何人都可報道、創作並使用相關素材,這可能讓人覺得不存在法律糾紛。然而,很多人對新聞報道的著作權認識存在誤區,若不加以區分,就可能像現在的情況,想當然地認爲長篇新聞報道無著作權,直接使用其中內容而不獲取授權,實則已侵犯他人版權。

此次事件發生後,對於類似的真人真事改編的影視劇創作,許多創作者可能會對借鑑他人內容的法律風險有更直觀的認識。

那麼,對於影視行業人士來說,能否從作品立項、劇本審覈等早期階段去把關、避免抄襲的情況發生呢?

米新磊認爲“這可能沒有太大的改善空間”。原因在於,現在不論拍電影還是電視劇,基本都要做行政層面的立項或備案程序,只需交劇本梗概上去做備案。在這個環節,主管部門沒能力審覈是否抄襲,既做不到,也不會去做,因爲沒辦法審覈。

“即使是像愛奇藝這樣的平臺也做不到,它沒有數據庫,無法對比,即便有數據庫,也難以確定是否與之前本子相似。”米新磊稱,所以從劇本備案或行政環節等去增加判別抄襲的可能性不大。

在他看來,從源頭抓起很重要,要讓創作者有版權意識,尤其是基於真實改編的影視劇,自己去採訪、收集素材、創作沒問題,但用了別人相關內容就得拿授權,否則前期可能沒人發現,等作品拍出來、小說出版了,一旦被人發現相似,就會被告侵權,那時項目已完成,後果只能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