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oy簡年佑/「總統特赦」讓原住民族獵人從此不再是罪人嗎
▲蔡總統在五二〇總統就職紀念這天發佈特赦令,讓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左一)「免除刑之執行」。(圖/記者吳銘峰攝)
2021年5月初,司法院大法官針對王光祿等族人「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利釋憲案」作成結果宣示,在五二〇總統就職紀念這天,蔡英文總統發佈特赦令,讓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免除刑之執行」。
「特赦」消息一出,原民團體、聲援團體和許多族人再次議論紛紛。原本釋憲結果針對爭議問題左躲右閃,讓許多原住民族獵人遭罪判刑的「自制獵槍」要件,仍然被宣告「並不違憲」,甚至在一些大法官的意見書中,其中的用語、描繪,直接乾脆地顯露出:就算是位居大法官,同樣無法擱下捍衛主流文化的心魔。
尤其,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意見書最酷的那一份文末,甚至把Covid-19疫情起源和釋憲主旨「原住民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放在一起,意有所指的暗示「原住民,不要再吃野味啦!」把未經科學實證、將社會大衆對疫病的恐慌嫁接到原住民族身上,多看點Discovery探索頻道、少講點話,不是很好嗎?
蔡總統首度使用特赦,什麼是特赦?
什麼是特赦?根據《憲法》第40條賦予總統的特別權力,以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相關規定,蔡英文總統「首度」使用特赦這項憲法權限,確實讓釋憲聲請人王光祿得以免除入監服刑,在個案救濟的效果上,確實是獲得很大的勝利。
觀察此次總統特赦,實質上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決定,不僅是讓已經判決確定的刑責被免除,更是針對個案、依照個案事實、背景情境的決定。所以,在總統府發佈的說明當中,也一再強調個案(王光祿)爲了罹病親人狩獵而犯罪,其情可憫。
因此,就算最高法院非常上訴的審理結果,依照釋字第803號解釋「多數意見」所言,再次「衡平」了生態保育,認爲保育類野生動物絕對不可獵捕,也直接認定狩獵活動所持獵槍必須合乎「自制」規定,從而維持原審判決而認定「有罪」,但王光祿至少能夠因爲這紙特赦令,不用再面臨剝除人身自由的有期徒刑。
當然,未來的非常上訴也可以選擇參酌這次釋憲過程的討論、幾份不同意見書的論據,甚至是此次總統特赦的意涵,對本案「論罪」本身做出與原審不同的見解。不過本文也想提醒,在個案救援還有一小段路,最後殺出程咬金的「特赦」,究竟如何評價?首重當事人王光祿的個人意願。即使是支持、聲援的團體與族人們,都不可越位代言,任何一位族人的生命與自由,都不該用來衡量替代更大的價值與理念。
釋憲後又特赦,解決所有問題了嗎?
在整個歷程當中,我們看到《憲法》權力分立運作的動態過程:司法權從地方審級到司法院大法官,都出現對原住民族文化的錯認誤解,最高法院曾經做出有利於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實踐的法院見解,卻被大法官多數意見擺了一道。
最後,總統行使《憲法》上的權力,對個案予以最後救濟,在司法權沒有能力「主持正義」時,出手介入去將更高位階的基本價值含納其中。對照我國曆史上過去幾次曾經出現過的特赦,大抵是對政治犯、良心犯等等予以特赦,也有冤案救援提出要求總統特赦,彌補改正已經發生的審理過程瑕疵。
很多人想問,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這個權利爭取不是已經在釋憲之後一錘定音了嗎?現在又有了總統的特赦,還嫌啊?首先,特赦的效力範圍,並不包含所犯之罪的成立。也就是說,王光祿不用被關,但是這類原住民族人持不屬於自制的槍枝獵捕野生動物,或者獵捕到的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這樣的行爲一樣屬於犯罪。就連王光祿本人,特赦的效果一樣是:有罪,但可以不用被關。
甚至,司法院釋字803號解釋併案相關的當事人,還有潘志強及桃園地院的案件當事人,總共6個聲請案、至少5位當事人,他們是否有罪?是否應該服刑?而這次特赦涵蓋的範圍,卻只限於王光祿一人。
▲圖爲原住民青年團體與NGO聯合遞狀記者會,聲援王光祿案。(圖/記者吳銘峰攝)
在此想問,在大法官放棄以釋憲釐清錯誤的法律、導正偏狹的文化認識,出現了特赦事例之後,再次面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實踐,因爲「立法的漏失,真的讓司法關錯了人」?
尤其是現在釋字第803號解釋作成,前面提到釋憲聲請人等待執行或續行審理的案件,以及從今往後的不同「犯罪個案」,各級法院如果依從採納本號解釋多數意見,而極度壓縮援引最高法院106年度第二次刑庭會議決議給予原民獵人的空間(原住民族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期間,若供各該傳統文化、祭儀之用,且符合相關規定,縱未事先經主管機關申請覈准,持自制獵槍獵捕屬保育類野生動物,仍不用處罰),將來(在依照釋憲意旨修法之前)只要是獵捕到保育類野生動物,無論是保育類當中的哪一個瀕危級別,原住民族獵人很可能更輕易就鋃鐺入獄。
繼續把獵人當罪人,什麼時候能有解脫?
司法院釋字803號解釋「大方肯認」原住民族狩獵權,但在「工具面」留着《槍砲彈藥刀械管治條例》對「自制獵槍」的限制;在「管制面」擴張《野生動物保育法》獵捕「保育類」的刑責範圍,可以說空有權利,但權利實踐的問題,連半套都做不到。那接下來,怎麼樣才能讓原住民族獵人從罪名、刑責當中解脫?願意承認「釋憲後還是限於自制獵槍、禁止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個錯?
恐怕必須是立法院從釋字803號解釋「其他」意見書當中,探詢可能的立法行程空間與憲法意旨,否則也就有更多的個案無法獲得救濟,空有一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利」卻毫無實踐這項權利的空間了。
同時,司法權也不是真空僵化,大法官多份意見書正反紛陳,而今又出現了總統特赦的罕見事例,應該也有機會在相關個案續行審理(或以後的新案件),對認事用法有更多的謹慎、虛心理解原住民族文化。
如果我們暫且放下某些毫無法理論述價值的個人感想;也先不要「計較」某些意見書當中,對改善原住民族野蠻殺戮、鼓勵原青去成立或報名部落文化體驗觀光營的「循循善誘」,我們還是要看見,整個國家法律體制看待原住民族,在這次釋憲到特赦所顯現出來「中立的惡行」。
如果真的將原住民族視作臺灣多元文化的完整圖像,就不能只是一再要求原住民族文化應該怎樣、只能怎樣,而是拋去先入爲主的立場,言行合一的維護彼此尊嚴,再來說各退一步,也才能開口談實質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