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兒童處理原則修正 盼減少跨縣市居託照顧

保母涉虐童案震驚社會,衛生福利部修訂「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盼減少跨縣市居託、強化系統性合作,防憾事再次發生。

臺北市劉姓保母去年8月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新北1歲男童,涉嫌於同年9月1日起至12月23日晚間10時許,對男童犯凌虐、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爲;男童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無意識,送醫後傷重不治,引發社會譁然。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日前於網站公告,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

其中在原訂「建立並至少每6個月盤點適合照顧安置個案之居託人員名單」規定,修改爲「建立並至少每6個月盤點適合照顧安置個案之轄內居託人員名單, 並依據安置個案需求,以媒合適當居託人員」。

社家署公告文件說明,此條文修改,是爲減少跨轄安置,建議使用居託人員安置宜以轄內安置個案爲主,並依個案需求媒合適當居託人員。但若各地方政府因資源不足或其他因素,須使用他轄資源,則應建立縣市間居託安置服務系統性合作機制或制度,切勿由主責社工逕將個案跨轄安置。

社家署代理署長張美美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安置原則上希望是在各縣市政府轄內;若有安置兒童要給保母帶,地方政府應6個月盤點1次哪些保母比較適合,並配合6個小時職前訓練。

張美美說明,各地方政府本來就有做當地保母管理,若轄內保母不足,需要跨縣市安置,則須跟該縣市建立系統性合作機制,以利該縣市保母管理單位掌握、進行後續管理;相關規定本來都是類似用意,但因各地方政府希望寫更清楚,因此在此次修正時,加入「轄內」等字樣。

此外,針對經主管機關交付安置個案的居託人員,於首次照顧安置個案前接受職前訓練課程建議至少6小時。社家署考量安置個案類型、創傷經驗及問題輔導等課程,與「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實施計劃」課程內容無對應,因此也在本次修正相關條文,未來此6小時課程將無法抵免其當年度在職訓練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