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迪經理155萬員工價買A7 轉賣賺180萬 遭公司提告慘了

奧迪福斯會計經理在2019年2度用員工價買2輛新車後轉賣給友人,包含以155萬元購買市價341萬元的奧迪A7,共賺取價差180萬,遭公司提告。(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臺北1名陳姓男子2016年擔任奧迪福斯的會計經理,2019年2度用員工價買2輛新車轉賣給友人,包含以155萬元購買市價341萬元的奧迪A7,共賺取價差180萬,事後遭公司提告;陳男辯稱僅以借名登記方式作爲貸款擔保,但法院不採信說詞,一審判須賠償66萬,案經上訴,二審判須賠83萬餘元確定。

判決書中提到,奧迪福斯提告主張,公司爲回饋員工,讓員工得以低於市價金額購入公司經營品牌的車輛,但爲避免該福利成爲員工轉售套利工具,影響市場行情,規定員工不得在特定期間內將車輛轉讓給第3人。

奧迪福斯指出,陳某自2016年3月28日起任職會計經理,於2019年12月9日以員工價155萬元購買市價341萬元的奧迪A7汽車,同年月30日交車後,不到1個月就移轉他人;另於2020年2月5日以員工價84萬8300元購買市價99萬8000元的福斯汽車,同年3月27日交車,4天后就移轉他人,違反公司規定;奧迪車部分求償市價20%違約金68萬2000元,福斯車部分求償價差14萬9700元,總共83萬1700元。

陳某抗辯,因公司要求員購必須一次繳清車款,並無提供員工優惠貸款,但他又對奧迪A7很心動,故向他人借款150萬元,並以借名登記方式作爲擔保,並非出售他人;福斯車部分也是向另名友人借款購車,以借名登記方式擔保。

法官認爲,陳某自承有定期存款,卻不使用自有資金購車,反而向他人借款,且陳某提出的借據,也未提及將車輛過戶作爲擔保,違反常情,故不採信陳某辯詞;不過,違約金應以建議售價的15%計算爲適當,福斯車部分求償合理,奧迪車部分則過高,酌減後共判賠66萬1200元。

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二審指出,陳男一個月內變賣奧迪A7,違反購車單交易條件,因此應給付20%違約金,而陳過戶奧迪A7的時間點,與清償借款債務之間沒有關聯,判決陳男除了須給付68萬2000元違約金,還必須加上一審判決確定賠償的福斯車價差,一共須賠償83萬1700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