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萬買341萬A7 奧迪經理以員工價轉賣套利 下場慘了
奧迪福斯汽車提供員工購車優惠,陳姓員工以優惠價格買了2輛車後,短時間就過戶他人。公司認爲陳某利用員購優惠套利,違反規定,提告求償違約金,陳某雖辯稱車子是借名登記作爲借款擔保,但臺北地院不採信,判陳某應賠66萬餘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奧迪福斯汽車提供員工購車優惠,陳姓員工以優惠價格買了2輛車後,短時間就過戶他人。公司認爲陳某利用員購優惠套利,違反規定,提告求償違約金,陳某雖辯稱車子是借名登記作爲借款擔保,但臺北地院不採信,判陳某應賠66萬餘元,可上訴。奧迪福斯強調,車輛是中古車,陳姓員工主要是在購入後未滿特定期間就轉讓,違反規定纔會求償。
奧迪福斯提告主張,公司爲回饋員工,讓員工得以低於市價金額購入公司經營品牌的車輛,但爲避免該福利成爲員工轉售套利工具,影響市場行情,規定員工不得在特定期間內將車輛轉讓給第3人。
奧迪福斯指出,陳某自2016年3月28日起任職會計經理,於2019年12月9日以員工價155萬元購買市價341萬元的奧迪A7汽車,同年月30日交車後,不到1個月就移轉他人;陳某另於2020年2月5日以員工價84萬8300元購買市價99萬8000元的福斯汽車,同年3月27日交車,4天后就移轉他人,違反公司規定;奧迪車部分求償市價20%違約金68萬2000元,福斯車部分求償價差14萬9700元,總共83萬1700元。
陳某抗辯,因公司要求員購必須一次繳清車款,並無提供員工優惠貸款,但他又對奧迪A7很心動,故向他人借款150萬元,並以借名登記方式作爲擔保,並非出售他人;福斯車部分也是向另名友人借款購車,以借名登記方式擔保。
法官認爲,陳某自承有定期存款,卻不使用自有資金購車,反而向他人借款,且陳某提出的借據,也未提及將車輛過戶作爲擔保,違反常情,故不採信陳某辯詞;不過,違約金應以建議售價的15%計算爲適當,福斯車部分求償合理,奧迪車部分則過高,酌減後共判賠66萬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