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樂園被停業「違反比例原則」 新北市政府敗訴
八仙樂園2015年發生塵爆,造成499人死傷。新北市政府當時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及第54條命令八仙公司立即停止對外營業,八仙不服向交通部提起訴願而撤銷原處分。經新北市政府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原處分未載明八仙樂園公司違反法規項次,且命其停業並未指明其內容、範圍、期間,亦違反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因此判新北市政府敗訴。
判決指出,原處分中僅載有「主旨:有關貴公司於本(104)年6月27日下午8時許發生粉塵爆炸案,造成400多餘人輕重傷,涉及重大公安事件,即日起應立即全部停止對外營業,並請確實負起一切責任……」、「說明: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及第54條規定辦理」等內容,並未載明八仙樂園公司違反法規項次,亦無法明確得知哪個項目經檢查後不合格、又如何有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且情節重大的狀況。
北高行認爲,原處分無異「無限期」命八仙樂園公司停止營業,但該事故究竟屬於單一偶發事故或因八仙樂園公司不合格之情形經年累月未經改善而釀成重大傷亡損害,事故與八仙公司檢查項目不合格的因果關係爲何,原處分都沒有明確說明明,原處分所憑依據、違規事證爲何難認明確,應有違明確性原則,且原處分未定範圍、期間命八仙樂園公司全面停業,顯然逾越實現目的必要程度,且使八仙樂園公司之財產權、營業權遭受嚴重損害,違反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