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樂園不服被停業提訴訟 法院駁回:沒有公安防治觀念

八仙樂園至今全區停業。(圖/資料照/記者柳名耕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位在新北市八里的八仙樂園因塵爆案,遭交通部觀光局依違反觀光事業條例命令停業至改善疏失爲止,八仙樂園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日裁定駁回,並表示,綜觀樂園被指出的種種缺失,顯見業者沒有公共安全防治理念考量維護公衆生命安全等原則,不全區停止營業直到改善缺失爲止,無法防止因管理設施合格,導致危害擴大。

八仙塵爆發生後,交通部觀光局認爲,八仙樂園未經覈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已經違反觀光遊樂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規定,除了處分5萬元罰鍰外,八仙樂園需全區停止營業至所有調查釐清,以及缺失改善爲止。八仙樂園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審理後認爲,八仙樂園的第6、7、8區域始終未取得使用執照,卻將該3區出租給呂忠吉所有的博瑞公司,供彩色派對使用,任由大量遊客涌入。至發生塵爆後,樂園又沒有足夠、適當的緊急疏散措施和急難救護因應影響上百人傷亡,觀光局認爲八仙樂園違規情節重大,依法處分並無疑義。

且綜觀不合格情事法官認爲,顯見樂園業者全無公共安全防治理念,救災設施也顯匱乏,樂園分成4大園區,彼此相通且使用同一出入口,具有明確的整體性,又刑事、民事及相關行政責任都還有待釐清,確實需將全區停止營運,待調查清楚及相關缺失改善後方可恢復,才能防止因管理不善或設施不合格造成的損害擴大。

法官認爲,業者提出因停業造成的損害,僅爲財產損失,與公衆生命、身體安全相比,觀光局所採取的處分,並沒有比例失衡問題,因此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