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學生論文100頁變10頁投稿 瞎掰傳承慣例 國立大學系主任慘了
羅男辯稱基於傳承與慣例,無犯罪之故意。法官打臉,爲人師表竟沒以身作則,依僞造文書罪處刑4月。可上訴。
臺中市一所國立大學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一名張姓學生取的碩士學位,羅男竟爲了要爲報名學術研討會,在未取得張生的同意之下,找了另外一位曾姓研究生,竟然將張生原本100多頁的論文,精簡成10頁並僞造簽名投稿。
羅男後來事蹟敗露被張生提告,他卻辯稱所爲是基於學術的傳承與慣例,並沒有無犯罪之故意。法官打臉他,認爲他爲人師表,竟然沒有以身作則,日前被依僞造文書罪處刑4月。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羅男先前指導張姓研究生並取得論文電子檔,去年(111年)6月時張生通過口試,隨後將論文發表,順利取得該校碩士學位。羅男爲了參加臺南應用科技大學舉辦的研討會,在未經同意之下,擅自把論文電子檔給指導的曾姓研究生。
原本100多頁的論文內容,羅男要求曾生精簡到10頁後,投稿到臺南應用科技大學,曾生因爲要確認論文作者排名,就聯繫原論文作者張生,這才戳破羅男行徑,憤而向羅男提出侵害著作權告訴。
檢警偵查過程時詢問羅男,將100多頁論文精簡爲10頁,要報名臺南應用科技大學舉辦的研討會,在此之前是否有取得張生同意?羅男則說,「來不及通知她!」
法院審理時,羅男堅決矢口否認犯行,還辯稱是基於長年指導學生完成畢業論文的傳承以及慣例,纔會如此做,並且張生也並非完全不知道此種投稿方式。
法官開庭問羅男,是否有告知張生並取得其同意?羅則供稱,「紀錄上是沒有,實際上是晚了一些。」
法官認爲,張生論文享有「著作財產權」,羅男卻在未經過授權之下,就私自要求曾生將論文精簡成10頁,並僞造張生簽名後投稿,羅男的行徑已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以及僞造私文書等罪。
法官審酌,羅男是國立大學大學副教授兼系主任,竟然不能以身作則、爲人表率,在明知未獲同意下,竟然就找其他學生擅自修改精簡論文,還僞造簽名投稿臺南應用科技大學研究會,始終以傳承、慣例狡辯,不僅矢口否認犯行,還毫無悔意,考量其犯後態度,日前依僞造文書罪處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