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完證明隔天妻就離家 失聯11年!婚姻難圓滿幸福就斷了吧

辦完證明的隔天妻子就離家,已經失聯11年!婚姻已難圓滿幸福,男子最終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3年4月結婚,婚後約定小萱來臺同住生活,但卻在同年8月到派出所辦理證明後,小萱隔天就自行離家行蹤不明,經過一段時間後,阿國聽聞小萱因打工遭遣返回大陸,至今已逾20年未曾與他聯絡,不滿婚姻已難圓滿幸福,憤而訴請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調閱入出境資料顯示,小萱婚後曾於2003年8月入境臺灣,但卻在2004年1月離開臺灣,此後未再有入境紀錄。

法官認,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規定之立法意旨,在符合現代多元化社會之需要,使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其判斷之標準爲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希望。

法官考量,結婚之目的,除期望有幸福美滿的家庭外,並希望夫妻間能相互扶持照顧,尤其是遇到夫或妻需要照顧之際,可以發揮相互照護需要。但是小萱被遣返回大陸後,就未曾再來臺灣與阿國同住,分居迄今已逾20年,期間小萱也未曾聯繫阿國。

法官認,小萱所爲,顯然已無維持婚姻關係,依一般社會認知,已足使對方難以維持婚姻之共同生活,雙方空有形式之婚姻關係,卻無實質婚姻關係的共同生活存在。

法官審酌,雙方婚姻基礎顯已遭破壞,維持婚姻的感情轉而淡薄,難以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導致婚姻發生破綻而無回覆希望,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訴請離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