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不被強制執行 拚月底送院

金管會決議「簡化」可不被強制執行的保單範圍,縮限可不被強制執行的金額。圖/本報資料照片

債務人保單強制執行,金管會原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新增八類保單可不被強制執行,在預告期間經各界表達意見後,金管會決議「簡化」可不被強制執行的保單範圍,縮限可不被強制執行的金額,從保額100萬元降到解約金僅留債務人「最低生活費所需」,預估10萬元~20萬元左右,力拚本月底送進行政院審議。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表示,修改方向會針對人壽保險與年金險,解約金達一定金額以下才能免除強制執行,金額會參考行政執行法的最低生活津貼規定,金額約在10萬元~20萬元左右,小額終老保險也算在內,但健康險、傷害險會排除。

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表示,參考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第897號裁示,只有人壽保險可以作爲強制執行的標的,由於第一次提出的草案中可不被執行的八類保單,外界反應太複雜,因此決議簡化,改爲僅有人壽保險、年金險可以作爲強制執行標的。而小額終老險因屬終身壽險,臨時解約仍會有解約金,會一併計算。

針對部分險種是終身意外險、還本健康險等,有解約金或還本功能,終身或還本健康險與意外險,與壽險保單有所差異,因此會被排除在可強制執行範圍中。

在第一次的草案中,規定被保險人合併後保額不到100萬元壽險、已在給付年金的年金險、單筆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的壽險可不被強制執行。在修改的草案中,簡化爲僅看「解約金」,額度改用債務人加共同生活撫養親屬的最低生活必要費用爲標準,超過額度的解約金纔可作爲扣押的金額,額度還要再討論,通常是不低於最低生活所需費用的3個月,目前臺北市最低生活必需所需約2.3萬元~2.4萬元。

保險局也在草案中新增「受益人介入權」,受益人、被保險人在保單解約金額度內,幫要保人償還債務後,可成爲該張保單要保人,讓保單不會被迫終止,介入權期限於3個月內有效。

例如要保人欠債1,000萬元,但有一張解約金500萬元的壽險,被保險人在3個月內申請介入,幫要保人償還500萬元後,法院會撤銷強制執行命令,保單就能留下來,被保險人成爲新的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