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防疫險後新冠「感染」卻不獲理賠 陸將COVID-19改名引糾紛
保新冠肺炎不保新冠感染?大陸新冠險確診理賠難,糾紛未了。(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澎湃新聞報導,大陸國家衛健委2022年12月26日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更名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意外引發新冠保險爭議。天津許姓男子反映,他與妻子2022年3月購買大陸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太平產險)承保的「新冠肺炎·隔離津貼版」保險,同年底確診後申請「新冠病毒確診津貼」時,卻不獲理賠,理由竟然是,一樣是COVID-19,但當初他們投保的是「新冠肺炎」,如今得到的是「新冠感染」。
有律師認爲,保險公司不能單方擅自提高理賠門檻,增加投保人的難度;也有律師建議,此時可以適用大陸《民法典》的情事變更條款,變更契約條款,即應該允許患者在取得其他能證明被感染的證據情況下獲賠。
澎湃新聞報導,許先生和妻子在2022年3月12日通過支付寶購買了「新冠肺炎·隔離津貼版」保險,保費一人69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304元)。保險期間爲2022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2日。
他說,2022年12月,他和妻子先後快篩檢測顯示陽性, 2022年12月14日、15日致電太平產險客服,表示要就「新冠肺炎·隔離津貼版」保險中的「新冠病毒確診津貼」申請理賠,他們擔心轉陰後無法補齊資料,2022年12月20日到醫院做核酸檢測,顯示陽性。同年12月26日,他因咳嗽前往醫院做了一項胸部CT檢查,顯示「左肺下葉肺炎」。
許先生說,2022年12月27日,太平產險聯繫他,此時距離他感染後第一次諮詢過去了13天,他和妻子也已轉陰。這名工作人員告知要根據支付寶界面顯示的保單詳情,按照《保險條款》第七條準備申請理賠資料。2023年2月3日,一名黃姓理賠員才又聯繫他,告知不符合理賠情況。關於理由,一是未提交血常規報告,二是疾病名字不同,並非「新冠肺炎」。
2022年12月26日,就在醫院爲許先生出具診斷證明的前一天,國家衛健委發佈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更名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許先生對此不解。他認爲,他提交的資料足夠證明自己確診「新冠病毒感染」,而且此前工作人員未明確告知血液檢驗具體專案;另一方面,根據該份保單特別約定中第九條關於確診津貼的規定--「新冠確診保額2萬元,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出現症狀或體徵,經醫療機構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含新冠病毒變異型號)的,保險人按本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確診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其約定是「確診感染新冠病毒」,未提到「新冠肺炎」。
許先生稱,2月3日11時左右,黃姓理賠員通過企業微信發了兩張支付寶上展示的保障內容。在新冠病毒確診津貼方面,該內容爲--「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自保險期間開始之日起經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等待期後首次出現症狀或體徵,經符合本條款約定的醫療機構確診首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含新冠病毒變異型號),保險人按本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確診津貼。」
黃姓理賠員稱,根據許先生現有資料,不能正常的理賠,但他們可以申請一個300元的補償方案。在許先生不同意此方案後,黃姓理賠員又稱可以給保費十倍的補償。
澎湃新聞報導,許先生購買的此款保險產品已停止銷售。遭遇與許先生類似情況的人不少。2022年底,隨着新冠感染人數持續增加,「新冠保險陽了卻不理賠」的情況,引發不少關注。
多家保險機構指出,此前購買過新冠肺炎保險產品且在保險期限內的,可以理賠,但均需醫療機構開具的確診證明,快篩自測結果普遍不被保險公司認可。
《西寧晚報》報導,大陸保賠網首席律師劉健一指出,2022年12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更名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焦點在於,在更名之前,保險單上寫明的爲「新冠肺炎」,現在變成了「新冠感染」,部分保險公司以疾病名字不同爲由,擅自增加「要有肺部檢查影像」等理賠條件,擡高了被保險人的理賠門檻。劉健一認爲,此次更名屬於政策性調整,若契約中並無關於「影像診斷」的特別約定,被保險人出具醫療機構的確診證明,保險公司應當予以正常賠付。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指出,在目前的形勢下,保險公司應該適當放寬理賠條件。投保的患者與保險公司是保險契約關係。正常情況下應該根據契約的約定提供被感染新冠的證明,以獲得理賠。但是防控政策調整後,目前一般輕症居家治療,導致患者取證困難,如果繼續履行原契約,結果會對患者不公平。此時可以適用大陸《民法典》的情事變更條款,變更合同條款,即應該允許患者在取得其他能證明自己被感染的證據的情況下獲賠。
《北京青年報》報導,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表示,保險公司不能單方擅自提高理賠門檻,增加投保人的難度。比如要求提供核酸陽性專項檢測報告、胸部CT報告等都屬於超出通常理解,提高理賠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