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輛佔用道路多年成「路霸」 內埔警祭「清道專案」掃空

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執行「清道專案」,強力排除佔用道路多年汽機車 。(圖/記者陳昆福翻攝,以下同)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內埔警分局龍泉所轄區發現部分主要道路路旁閒置汽(機)車多年,爲維市容及用路人權益,查報通知限期改善。車主警方通知,爲避免再繳代執行費,5臺車輛均迅速移除,煥然一新的環境,贏得民衆讚許。

▲▼內埔警執行清道專案。

龍泉所所長黃明宏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轄區部分主要道路路旁及巷口常固定停放特定汽(機)車,長久未移,車身佈滿灰塵,尤其固定停放的汽車擋風玻璃上堆滿落葉,部分車輛車牌又卸下,疑爲廢棄車輛。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衆通行之地方,而佔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衆檢舉或由警察、環保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得先行移置;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依廢棄物清除。

龍泉所爲淨化市容及避免影響其他用路人通行危險,執行「清道專案」,對於尚有車牌的車輛,查閱車籍資料,雖均顯示報廢,仍通知車主於4月1日前完成移置,否則將代執行收費;對於車牌已卸除之車輛,則查對車身號碼或查訪附近住戶或擋風玻璃內遺留的相關證件。經查處及連繫結果原勝路昭勝路、黎東路西淇路2輛已報廢汽車及3輛已報廢機車車主,一聽未移置將再補繳一筆代執行費,均已於31日前完成移置。

分局長蔡耀順表示,車輛報廢,除應至監理機關繳交車牌外,仍應將車身妥善處理,勿因一己之便,恣意將車身閒置道路。況棄置道路之報廢車輛,亦爲不肖歹徒竊走,借屍還魂淪爲作案工具,車主不得不慎;另呼籲民衆,若社區發現類似車輛,得向警察機關反映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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