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水庫集水區逾40年未徵收 縣府呼籲中央應重啟辦理

被徵收戶成立自救會積極爭取權益,與新竹縣府召開相關會議,新竹縣長楊文科做出裁示,請中央相關單位三個月內給予回覆,也請與會的各立法委員辦公室全力協助與中央協調。圖/縣府提供

新竹縣寶山水庫相較寶二水庫辦理的徵收範圍小,且受限於該區被劃設爲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導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有效利用,被徵收戶成立自救會積極爭取權益,與新竹縣府召開相關會議,新竹縣長楊文科做出裁示,請中央相關單位3個月內給予回覆,也請與會的各立法委員辦公室全力協助與中央協調。

地政處說明,寶山水庫於民國70年徵收時,因無水土保持法可適用,徵收範圍僅至水庫滿水位上1公尺,寶二水庫於民國89年徵收時,水保法已公佈施行,徵收範圍除滿水位以上,更擴增至棱線位置之集水區範圍,當時寶山水庫被徵收戶即成立自救會爭取徵收範圍應比照寶二水庫辦理,且90年時任行政院長張俊雄已承諾寶山水庫應辦理徵收,卻在92年12月5日公告畫設水質水量保護區,更加限制土地使用。多年來自救會不斷陳情,請求中央相關部門應按照當初承諾完成徵收。

自救會爭取自身權益,當天有超過30位成員到場,訴求集水區土地遭限制使用範圍土地應辦理徵收補償,以及在未完成徵收前應給予合理的租金補償,楊文科終裁示報請中央辦理徵收及未完成徵收前請主管機關研議租金補償方案等兩項結論,與不徵收即應解除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畫設限制的臨時動議結論。

當天會議除縣府相關單位、中央部會經濟部水利署、北資源分署、農業部等參與,中央相關部會迴應,因全球環境變遷加劇,集水區周邊土地崩坍頻繁,爲達保護水庫水質及蓄水功效,確有辦理徵收的理由。至於未徵收前租金補償,礙於法源規定或無相關案例,實際並無此類補償機制。

自救會成員也針對諸多議題提出反映,與會的議員楊昌德、林昭錡、邱坤桶及鄭朝鐘代表更聯合提案,強調寶山水庫集水區範圍應該全面徵收,不徵收就應該解編還地於民,即應該解除私人土地的使用限制,還給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權益。

自救會訴求集水區土地遭限制使用範圍土地應辦理徵收補償,以及在未完成徵收前應給予合理的租金補償。圖/縣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