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修正 金管會預告
其中,增訂保險業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保險業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總經理,推定有利益衝突之規定。
金管會指出,目前實務上,沒有任何公司總經理違反利益衝突。
另外,考量實務上有政府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銀行持有保險業股份,並可能有負責人兼任情形,基於國營金融機構系代表政府利益而應得排除適用利益衝突之立法意旨,增訂保險業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是由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銀行擔任及其所指派者,亦得排除適用利益衝突之相關規定。
金管會表示,爲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