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勞資糾紛多!管理規則不可逾越勞務契約 金管會承諾會檢討

▲立法院財委會今天舉行「金管會勞動合作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更完善」公聽會。(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爭議不斷,像是有業務員涉及多層次傳銷,與招攬行爲並無關,保險公司卻依「有損公司形象」,按照管理規則送交評議會懲處,可能因此停業或撤銷執照。金管會保險局今(11)日表示,最大問題在業務員管理規則與勞務契約,實務上有相互逾越的問題,但與招攬行爲無關的工作行爲,保險公司不能用管理規則逾越侵犯勞務契約,承諾將檢討業務員管理規則。

立法院財委會今天舉行「金管會與勞動部合作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更完善」公聽會,委員永昌莊瑞雄、賴瑞隆等19人,有鑑於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攸關保戶保障,爲完善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與保戶保障的健全,擬提「保險法第177條條文修正草案」。

金管會保險局長瓊華表示,1991年訂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問題由來已久,就主管機關立場,當初訂定背景金融高度監理產業,不是隻有業務員要考試登錄,其他信託業務員、營業員也受到專業要求,且考試登入才能執行業務,而保險法第177條規定主要是爲了消費者保護與金融市場秩序維護共2大主軸考量

▲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圖/記者楊絡懸攝)

至於保險公司之間的勞務契約關係,施瓊華指出,過去發展出勞動契約關係相當多元,包括僱傭、承攬、委任或混合制,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而管理規則是爲了解決業務員對客戶招攬行爲的管理,並非是公司與業務員關係,不過以前在執行上,可能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依勞務契約,是否有違反當初契約,產生不一致進而衍生現在的糾紛

施瓊華說,管理規則是按照招攬行爲來訂定,公司訂定獎懲仍要依缺失態樣,不可逾越超越該規則,另與招攬行爲無關的工作行爲,也不可列入。當初訂定管理規則時,是由公會擔任登錄獎懲通報中心,真正懲處仍是公司執行;至於救濟途徑,除了各公司有內部申訴管道,公會也有申訴委員會,也是第2層救濟管道,但過去卻有代表性的問題,因此今年請壽險公會檢討,業務員、公司代表各2人,其餘則由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施瓊華也提及,勞務契約檢視表並非是金管會訂定,壽險公會與保險公司之間仍有僱傭承攬的爭議,希望公會參考過去的類型,讓保險公司檢視約束員工部分,依照勞務契約來遵循,避免逾越勞務契約,且金管會也尚未覈定,但勞動部去年訂定勞動契約指導原則、判斷檢核表,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用勞動部規範來判定。

施瓊華認爲,最大問題在業務員管理規則與勞務契約上,實際上有逾越相互之間的關係,因此承諾會檢討管理規則,與勞動部討論,好好將問題解決,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的關係,應是緊密的,如今造成對立,「我們是不樂見」。至於在保險法訂定該契約,將與勞動部進一步研議,未來保險法與管理規則修訂時予以檢討,納入討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