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總部最多隻能2處 上路後6個月內要整並完畢

金管會預告修正草案,未來保險總部增設以一處爲限,施行後6個月內須完成整並。(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金管會今(25)日預告「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定將通訊處展業處等更名爲通訊處外,同時也規定壽險公司總公司地方不夠,另外設立只能以一處爲限,避免散落各處,預告期爲60天,一旦上路後,壽險公司須在6個月調整完畢。

因應實務作業的需求,金管會已完成「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的研議,這次修正共有6大重點,首先是配合國內分支機構分爲三級管理,增設服務中心;另爲避免名稱混淆,將通訊處、展業處等其他分支機構修正爲通訊處。

第二,考量保險業的分公司分社)或涉及對外營業行爲的異地辦公場所,遷移或裁撤恐影響員工權益,因此將員工安置計劃納入申請覈准時應檢具文件

第三,增訂保險業因總公司、分公司營業執照所載地址有不敷使用者,可以在國內設置異地辦公場所,並以一處爲限,主要是避免散落各處的情形;另外增訂異地辦公場所涉及對外營業行爲者,其設置、遷移或裁撤應事先經主管機關覈准;未涉對外營業行爲者,則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並訂有該等場所不得有受理申辦保險業務情況

金管會保險局官員說明,異地辦公場所限於營業執照所載地址的同一地區設置,並以一處爲限,而同一地區指的是除了臺北市新北市新竹縣新竹市嘉義縣嘉義市各視爲同一區外,其餘以同一直轄市、同一縣市作爲同一地區。

第四,增訂保險業得視需要設立電腦中心、教育訓練中心、電話客服中心或倉庫非供對外營業用的場所,以及該場所設立、遷移與裁撤程序,但不得有受理申辦保險業務。

第五,配合國內分支機構增加服務中心層級,增訂服務中心設立、遷移與裁撤程序、得辦理業務範圍及服務中心主管資格條件,同時也考量現行保險業在國內機場航廈內,設置保險櫃臺提供保險服務,因此增訂設立、遷移與裁撤程序及得辦理的事項;第六,該辦法上路後,保險公司須在6個月調整國內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