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國防部逼拆屋還地 中將韓涵媳婦:拜託放過我小孩吧

黃埔1期畢業中將韓涵的後代遭國防部要求拆地還屋,圖中國旗當初被用來替韓涵蓋棺。(圖/記者徐珍翔攝)

記者徐珍翔/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67歲的韓太太21日向《ETtoday東森新聞雲》記者泣訴,當初與子女懵懵懂懂,依法繼承公公時代的建物所有權,如今被地主──國防部要求拆屋還地,並遭法院判決應返還上千萬元的「不當得利」,導致一雙兒女辛苦工作10餘年、分別攢下的100多萬元存款遭到凍結,每月更被強制扣薪1.4萬元左右,「你(國防部)要我拆,我老人家也就算了,拜託放過我的小孩吧!」

據悉,韓太太的公公是黃埔軍校1期畢業的中將韓涵,當初隨國民政府撤退來臺後,與一干同袍獲准在民權東路3段一塊國有地上「自費建屋居住,並取得建物所有權,也因爲有別於一般眷舍屬無償使用,韓家人因過去向臺灣省政府借款時,所取得借據上載明「興建國民住宅」,因此一直認爲自己所住爲國民住宅、可自由處分

韓太太宣稱,其先生是1978年從韓涵名下繼承該建物所有權,之後因晚年欠安、飽受病魔糾纏,甚至得長年洗腎,因此韓太太將該建物出租,自己則搬至偏遠地區租屋,所收租金多用於先生的醫療費用、兒女的教育支出,才勉強生活,韓太太說:「我根本沒辦法存錢,也沒有積蓄,只能這樣過着生活。」一直到2000年,韓太太及一對兒女在不疑有他的情況下,繼承該建物所有權。

▲韓太太找出韓涵告別式上的照片。(圖/記者徐珍翔攝)

不料,國防部卻在2008年找上門,聲稱接獲民衆檢舉,有人把「眷舍」出租他人,認爲一直以來的租金收入皆爲不當得利,除要求韓太太拆屋還地外,更向法院聲請,韓家人應返還2700萬元的不當得利,歷經三審最高法院判決韓太太、現年43歲的兒子、37歲的女兒等3人應返還1088萬元不當得利,並負擔94.53萬元的拆除費用;爲打官司,韓家人也花費近60萬元,韓太太無奈說:「打到最後,我只能跟律師殺價,因爲真的沒錢了。」

如今,法院除凍結兒子、女兒各自100多萬元存款外,每月更從薪資轉入帳戶直接扣除1.4萬元款項。談及一對兒女,韓太太哽咽說,自己相當自責,早知道當初就不要讓他們繼承;她更質疑國防部爲何能欺壓百姓到如此地步,「我當初以爲好好講就沒事,怎麼知道他們來真的,還這麼狠。」直言法院判決太過沉重,對垂垂老矣的她來說,等同抄家滅族,「每次想到兒子因爲這事,與妻子不睦,都讓我好難過。」

韓太太說:「我嫁來時,這房子就有了,如果國家要收回去,我也沒話說,就當作是一場歷史的共業,但我不懂,如果這房子是眷舍,爲什麼當初是我公公要自己去借錢蓋呢?這也是一直以來,造成我們誤解的主要原因。」對此,國防部官員迴應,該案並非認定韓家人的建物爲眷舍,而是依照「國有財產法中,國有土地上不得營商規定」要求對方改善,之後未果才訴諸法律。

左圖爲黃埔軍校1期名冊右圖爲韓涵借款蓋屋的借據。(圖/記者徐珍翔攝)

不過,經記者查證法院判決,發現國防部並非以「國有土地上不得營商規定」要求對方改善,而是一開始訴求該建物爲眷舍失敗,改以民法第472條第4款規定,主張韓涵死亡後,國防部即可終止該土地的使用借貸契約,因此獲得法院認同;此外,國防部在庭上也主張,旗下政治作戰局已於2008年告知韓太太等3人要終止借貸契約,認爲3人自當時起就屬無權佔用土地,因此以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8計算不當得利(租金),要求返還上千萬元。

韓太太則說,當初並不知道國有地相關規定,後來接獲國防部要求,限租戶於30天內遷出,她雖積極協調承租近30年的租客在1個月內遷出,但礙於對方經營大型觀賞魚買賣,各種固定設備拆遷、魚類搬運不易,因此最後晚了1個多月,「接着不管我怎麼跟國防部求情,他們都不肯通融,堅持要我們給錢。」強調自己並不戀棧建物,拆除也罷,只希望國防部能放過無端受累的子女。

▼左圖爲黃太太寫給法院的聲請狀,右圖爲法院執行命令。(圖/記者徐珍翔攝)

▼黃埔軍校1期畢業的韓涵曾棉湖之役建功,因此獲頒旌忠狀。(圖/記者徐珍翔攝)

▼韓太太談及自己與子女的將來,語帶無奈。(影片/記者徐珍翔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