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擬支持自動駕駛汽車跑網約車 車輛方承擔事故責任
版權聲明:本文版權爲本站汽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本站汽車7月8日報道 日前,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對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爲或交通事故時的責任和處理進行了相關規定。
·需配備駕駛人或(遠程)安全員
《意見稿》規定,利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創新活動,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駕駛人或(遠程)安全員。
駕駛人或(遠程)安全員在創新活動期間應當監控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發現自動駕駛汽車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者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接管時,及時接管自動駕駛汽車,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發生交通違法行爲或事故如何處理
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爲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認定。
車內有駕駛人的,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理;車內無駕駛人的,對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
自動駕駛汽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車內有駕駛人的,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警。車內無駕駛人的,(遠程)安全員應當立即報警,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對於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未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現行規定承擔責任。
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屬於自動駕駛汽車一方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向受害者進行賠償後,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等進行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規定,同時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第二十二條規定取得臨時牌證的,應當按照要求放置、粘貼車輛號牌或者車輛標識;經市公安交管部門登記的,應當按照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二)在發生故障、不適合自動駕駛或者有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時,駕駛人或(遠程)安全員開啓危險警示燈、行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採取降低速度、遠程接管等有效降低運行風險措施。
·通行區域、道路和提出申請
自動駕駛汽車通行區域、道路的具體範圍,由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按照確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則,結合自動駕駛相關技術和產品發展、通行影響、社會意見等因素初步擬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支持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完善的區域全域開放,分階段、按片區開放重點應用場景。
開展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和示範運營的企業依照規定向市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相關主管部門確認,並取得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方可在規定的區域、道路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