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鄰居檢舉狂收64張罰單 反控對方半夜製造噪音...判決出爐

彰化縣一名鄭姓女子與鄰居曾男不睦,被檢舉轉彎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等交通違規,半個月狂收64張罰單,鄭女不甘示弱,錄影檢舉曾男車輛警報器半夜響起害她罹患適應障礙症,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30萬元。彰化地方法審酌侵害情節及兼衡雙方收入等一切情狀,判處曾男支付5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男民國112年7月17日起,幾乎每日均在深夜或凌晨將藍色小貨車停放在鄭女住處三合院,並在她和家人仍在就寢的時間,間歇性地使車輛發出警報器聲響,鄭女不堪其擾,同月兩次請警察到場察看,因警報器噪音不連續性且不易測量,且曾男家中裝設多支監視器,一旦透過監視器看到警車駛進巷弄便停止製造聲響,隔日依然製造噪音。

鄭女因不定時、不規律響起的車輛警報聲造成焦慮夜不成眠,長期處於精神緊繃狀態,甚至因失眠導致工作時從高處摔落,不得已只好到精神科就醫,經醫師診斷患有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雖搬離住處但需經常回家陪伴母親,母女對半夜車輛警報器響同感困擾。因曾男屢勸不聽,鄭女去年7月27日報案,提告時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30萬元。

彰化地院認爲,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聲音雖未達噪音管制法規的管制標準,但如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者,亦屬噪音,並得由警察機關裁處罰緩。然而鄭、曾二人有夙怨,互相交惡到登上媒體版面,且曾男陳述爲菜販,平常半夜3點50分要出門,足見生活作息與常人不同,再者曾男住在鄭女的對面,不可能不知悉深夜車子響起警報聲,所以曾男放任或未積極修理車子警報器,應可認爲有故意行爲,若無故意,至少亦有過失。

曾男否認車子警報聲與鄭女罹患適應障礙症有因果關係,但彰化地院認爲縱無因果關係,車子警報器經常半夜響起,使人睡眠中斷,長期下來確實會令人憂鬱、白天沒精神及活力,已屬一般生活常識,妨害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情節重大應可採信。彰化地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本件侵害情節等,認爲鄭女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過高,應以5萬元爲適當,且要負擔5/6訴訟費用。

彰化縣一名鄭姓女子與曾姓男子互爲鄰居但相處不睦,去年起互相檢舉,鄭女對曾男製造噪音提告,彰化地院判決鄭男應賠償鄭女5萬元精神撫慰金。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