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保大懷疑吸K菸…駕駛被請下車受檢驗沒毒 提行政訴訟結果出爐

廖姓男子開車遇攔檢,警察聞到車內疑似有愷他命香菸異味,目視車內有菸草灰,懷疑廖吸毒,要求他下車、查證身分。廖僅出示身分證件,質疑叫他下車不合法,當場表示異議並請求交付臨檢異議單;員警依廖要求開立異議紀錄表,期間廖下車,警方在車內採集檢體但查不到毒品,放他離開。廖提行政訴訟欲確認員警違法執勤,敗訴確定。

廖姓男子2020年9月14日凌晨1點開車行經臺北市環河南路二段、和平西路三段路口,因見保安警察大隊員警執行路檢,因此減慢速度並搖下車窗,員警覺得車內有愷他命香菸的味道,且看到車內有菸草灰,懷疑廖施用毒品,旋即攔車、要求受檢。

但廖僅拿出身分證件,拒絕下車,並質疑員警要他下車不合法,當場表示異議、請求交付臨檢異議單。員警認爲廖異議無理,在說明攔查事由和法令依據後,及依他的請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衆異議紀錄表」;開立過程中,廖下車受檢,員警在車內採集檢體並檢驗,因未呈現愷他命反應,於1點26分放行。

廖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改提行政訴訟,要求確認異議紀錄表的處分違法,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廖上訴,轉換聲明爲原判決廢棄,訴願結果及異議紀錄表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警察爲查證人民身分,可以採取攔停、檢查引擎、車身號碼、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檢查交通工具等措施,第8條第2項後段也規定「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目的在保全事證、確保執勤員警人身安全。

警職法第29條、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也指出人民可以在執行過程中提出異議,警察如認無理,可以繼續執行,但應依受攔檢人民的請求,交付異議理由製作紀錄。最高行認爲保大要求廖強制離車、檢查交通工具並無違法,執勤員警以廖異議無理由,製作異議紀錄表(行政處分)給他也沒有問題,廖訴請撤銷,於法無據,今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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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認爲臺北市保安警察大隊員警要求廖姓駕駛離車、檢查交通工具並無違法,執勤員警以廖異議無理由,製作異議紀錄表(行政處分)給他也沒有問題,廖訴請撤銷,於法無據,今駁回廖上訴確定。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