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局巡佐酒駕滋事被記過 提行政訴訟判決出爐

去年退休的新北市警局陳姓巡佐,前年在桃園酒後騎車還與員警拉扯,他遭警局記1大過處分,他不服提告請求撤罰,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退休的新北市警局陳姓巡佐,前年在桃園酒後騎車,拒絕員警盤查時表明學長身分,不斷說「不要爲難我」、「我會沒工作」,還與員警拉扯,最後遭4名員警以辣椒水噴灑壓制逮捕,他遭警局記1大過處分,他不服提告請求撤罰,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可上訴。

曾任交通分隊小隊長的陳男,去年7月3日自願退休生效,但他不服5月17日新北市警局處分,認定他在2020年12月29日非服勤時間酒後駕車並滋生事端,違反品操紀律及言行失檢,情節重大,記一大過之懲處,提起行政訴訟。

陳男說,他遭受人身盤查時,旋即出示身分證供員警查證,過程中從未抗拒或攻擊員警,但竟遭4名警力強壓原告在地、以辣椒水噴灑他眼睛,造成他多處受傷,顯逾公權力行使應遵守之比例原則甚明,因此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單(酒測單),應禁止使用,不得作爲認定他酒後駕車之依據。

但新北市警局認爲,陳男明知不得酒後駕車,竟於非服勤時間知法犯法,又在員警盤查時企圖要求員警通融網開一面,且不配合員警執勤併發生拉扯,致員警頭部鈍傷,他不服酒駕取締而逕向執勤員警施加暴行,記過處分並無不當或違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陳男不予配合酒測,又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並因涉嫌妨礙公務,經警強制帶回派出所後,才願意配合進行酒測,他酒後駕車並滋生事端,違反品操紀律及言行失檢,情節重大,記一大過之懲處,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判決駁回他的訴訟,仍記1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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