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行人過馬路被撞 騎士挨罰喊冤「他用衝的」法官撤銷了

曾姓機車騎士今年3月行經臺北市基隆路二段右轉信義路五段路口時撞到行人,被開罰、吊照還要參加道路安全講習;他不服,辯稱通過前沒看到斑馬線上有行人,指對方沒走斑馬線,突衝過來纔會撞上,錯不在他。法官調出監視器影像,見畫面有死角,無法判斷在斑馬線上肇事,因此撤銷原處分。此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男今年3月6日晚上6點多騎機車行經肇事地點時,撞上行人,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第4項規定,認爲曾男在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並致行人受傷,開單告發,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規定裁處7200元罰鍰、吊照12個月還要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曾男不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說,當時路旁有很多人在等紅綠燈,他綠燈右轉時速約5至10公里左右,既沒違規也沒超速,斑馬線上沒任何行人,對方突然衝出,他煞車不及纔會撞上對方。當下他摔車安全帽撞壞,頭昏、流鼻血,對方看起來沒受傷,但說要叫救護車,保險會賠。

曾男還說,對方的友人說,因晚上要出國趕飛機,曾男認爲對方可能心急纔會沒走斑馬線忽然衝出,雖然對方要幫他付醫藥費及買新安全帽給他,但他不敢接受。錯不在他,對方也沒向他求償,警察卻還開單,甚至要重罰他,他希望法官明察。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認爲處罰無誤,指斑馬線前禮讓行人的立法理由,是爲確定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的觀念,讓行人能夠信賴斑馬線而設,規範目的是要求汽車駕駛人停在行人穿越道前等候,禮讓行人優先通過,讓行人不必顧慮會有人身危險,而非僅在保障行人通行權利。按監視器畫面,機車有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肇事情事。

法官審理時同意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減速慢行,但法官勘驗監視器光碟,見機車右轉行駛至行人穿越道前時,行人號誌已轉爲綠燈,但因畫面死角,無法判斷行人已在斑馬線上,加上被撞行人稱,往行人穿越道走時,剛好是行人中的第一位,並未注意是否有來車,曾男有理由,准許撤銷原處分。此案仍可上訴。

臺北市警局信義分局交通分隊長林睿哲表示,當時事故現場已移動,監視器畫面較遠也不清楚,只能就雙方說法,認定機車騎士有肇責。建議行人過馬路時,綠燈通行時也要先看一下左右來車再快速通過,而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穿線前也最好暫停,確定無人再通過,如此可以將事故機會降到最低。

曾姓機車騎士由臺北巿基隆路二段右轉檯北巿信義路五段時撞上行人,斑馬線車在後方兩公尺。記者牟玉珮/翻攝

曾姓機車騎士由臺北巿基隆路二段右轉檯北巿信義路五段時撞上行人,被開罰並吊扣駕照,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撤銷原處分。記者牟玉珮/翻攝

曾姓機車騎士由臺北巿基隆路二段右轉檯北巿信義路五段時撞上行人,被開罰並吊扣駕照,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撤銷原處分。路口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GoogleMaps

曾姓機車騎士由臺北巿基隆路二段右轉檯北巿信義路五段時撞上行人,被開罰並吊扣駕照,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撤銷原處分。路口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GoogleM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