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禮讓直行車卻撞到行人」挨罰喊冤 法官打臉:有3秒反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強(化名)去年間開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因未禮讓行人發生碰撞,導致行人受傷,挨罰7200元;但他強調,當時是先禮讓直行車,確認兩側沒有行人之後才繼續前行,哪知道行人突然跑着過馬路,纔會發生事故。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當庭檢視行車記錄器影像等證據之後,並未採信阿強的說詞,最終裁定駁回。

▲阿強因未禮讓行人挨罰。(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開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與民族路口,左轉時與奔跑穿越行人穿越道的行人發生碰撞,導致行人左肘擦挫傷、骨盆鈍挫傷,去年5月間被依法裁罰7200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強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他是先禮讓直行車,接着明確查看過兩側,確認馬路上沒有行人才緩慢轉彎駛入道路,沒想到行人突然跑過來,進而發生事故,他已經盡到應注意的責任,並無過失。

臺南市交通局則認爲,從採證影片中可見,行人在綠燈時穿越馬路,阿強竟未注意到走在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逕自左轉導致事故發生,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阿強的行車記錄器影像,發現在發生碰撞之前,阿強大約有3秒的時間可以從前方視野發現行人正在過馬路,尚屬合理發覺時間範圍內,他卻在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的情況下,疏於注意導致事故發生,他主張自己主觀上並無故意過失,顯然爲無理由。

至於裁罰的部分,法官表示,原處分裁處的是最低罰鍰,沒有裁量違法的狀況,而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是依據處罰條例第44條第4項規定,並無裁量空間,自然也沒有裁處過重的違法情形,最終裁定駁回阿強的告訴。